根據Cheng and Chen(2020)的估計,台灣房價循環的週期(約5.8至6.6年),雖然比工業化國家的房價循環來得短許多,但是仍比台灣景氣循環(約3.5年)長,屬於中期(Medium-Term)的循環週期。此外,透過〔圖1〕比較台灣的信用、房價與GDP的循環,我們可看出台灣房價循環的週期長度與擺動幅度,隨著時間其變化也有越來越大的趨勢。
由〔圖1〕我們還可以看出,房價與GDP的變動並非同步,尤其在2014年左右的房價高峰,GDP與房價非同步的現象更明顯。這可能表示房價循環與景氣循環有非常不同的驅動力。Cheng and Chen(2020)也發現,台灣的金融循環主要受到本國貨幣政策與經濟變動的影響,此外也受國際金融和景氣波動的影響以及美國貨幣政策的外溢效應。
這些結果的政策意涵有以下幾點。首先,對金融循環成因與特性有更佳的理解,有助央行執行金融穩定的任務。由於本國央行的貨幣政策是台灣金融循環的重要來源之一,央行有責任穩定金融循環。
只是,用來影響景氣循環的利率政策,並非處理金融部門問題的良好選擇。這是因為影響金融循環的因素和傳遞管道,可能與影響景氣循環有所不同,所以穩定短期景氣波動與中長期金融循環的政策工具,自然也不同。尤其是,央行的目標是金融穩定,一般咸認針對金融部門的問題,總體審慎政策與工具是比較有效的作法。近年,全球各地的金融主管當局已廣泛採用總體審慎政策與工具,來監測和穩定信用與房市的擴張。
針對穩定房市的總體審慎政策工具,主要包括貸款成數(Loan-to-Value, LTV)與負債對所得比(Debt-to-Income, DTI)上限,以及土地與不動產交易稅及持有稅等。採用租稅形態的總體審慎政策工具,可直接對土地與不動產的交易以及持有實施,涵蓋面廣而且力道比較強,然而通常受制於立法機關,從制訂到實施需要較長時間。相較之下,LTV或DTI上限政策從融資源頭管控,可降低金融機構不動產貸款集中度及金融體系系統風險(Systemic Risk),是央行可自行靈活運用的工具,並且力道輕重也可機動調整。比如,LTV上限可以針對民眾及公司企業購屋貸款或是建商土建融,並可根據借款民眾或企業已有的房貸筆數進行差異化監理措施,像是對於第二或第三筆房貸以上,漸次調降LTV上限。
央行LTV上限政策的自由度與機動性都比租稅工具來得高,通常效果也比較溫和,尤其是LTV上限差異化監理措施並不會對初次購屋民眾貸款造成影響,而且也與政府所積極推動的都更、社宅與危老重建等政策不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