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今(4)日公布7月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4家事業單位,其中郵船通運公司、台灣愛生雅公司,刁難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女性員工;德恩食品機械公司以試用不過為由,解僱懷孕女員工;歐鼎企業公司則是不積極處理女性員工投訴職場性騷擾,4家事業單位各被開罰2至30萬不等的金額。
北市勞動局調查,郵船通運、台灣愛生雅兩家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女性員工做出不利處分,各開罰2萬元。勞動局表示,郵船通運公司個案方面,是女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被記大過處分,但經調查後發現,女員工並無犯大錯,記大過屬不利處分;台灣愛生雅公斯個案方面,則是女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後復職,但每個月仍有2周要派駐高雄,亦屬不利處分,勞動局依法要求資方恢復其原職務和薪水。
勞動局表示,德恩食品機械公司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勞動局指出,德恩食品機械公司新進女員工,在懷孕後,被以試用不過為由解僱,調查認為是性別歧視,將開罰30萬元。另外,除開罰資方,該員工可申請勞資爭議協調訴求恢復原職。
歐鼎企業公司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未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勞動局將開罰10萬元。調查顯示,該公司個案是女員工遭主管熊抱等性騷擾行為,向公司投訴卻未有任何調查動作,已開罰資方並要求調查處理。
勞動局:懷孕為短期暫時狀態,不能以懷孕期間績效衡量適用與否
勞動局呼籲,各事業單位不應該拒絕員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也不應在員工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隨意變更工作地點或長期指派員工外地出差,罔顧員工育兒需求。針對懷孕期間任職女性員工,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母性保護」的精神,因懷孕期間體能狀態改變,導致工作表現不理想,為短期暫時狀態,不能僅以懷孕期間績效表現衡量適用與否,而決定員工之去留或給予差別特遇。
另外,針對僱用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勞動局表示,應依法訂定公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員工或求職者若遭遇職場性騷擾時,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都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相關負責人也應該考量申訴人立場,即時並審慎處理。不論是否認定為性騷擾行為,都應藉此機會,教育員工對於他人身體界線的尊重等性別友善職場概念,而非只是消極不處理或毫無任何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