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究竟哪些才是應評估的事項,在法未明定下(即便有環評法施行細則可能的補充),似乎只要其認為應評估而未評估的項目,就可以挑戰環評結論的適法性、甚至是適當性。更有甚者,可以在程序進行中,隨時增加應評估的項目,進而導致程序的不可預見性、損及法應有的安定性。但這些也都在「環境保護」的大旗下被「欣然」接受,在政治正確的氛圍下,鮮有學者提出質疑。當然,現在似乎更在於環評委員在程序進行中附加了這些義務,進而導致業者乾脆退出,過猶不及,其實都是「專業」的問題。
此外,對於專業與專業間的可能衝突,其實也可見諸於前述決策的做成中。同樣以環評法制為例,一些學者(社會科學)其實反對以風險規範的思維左右政策的決定,認為以影響評估作為基礎,就代表著利益的交換,其中更質疑評估者立場的偏頗。可是,在同樣的脈絡下,其又主張應實踐對於社會、人文等面向的評估(社會影響評估),如此更貼近在地人民、使法律上強調的參與與透明可以真正被體現出來。然而,這方面的評估何嘗不是另外一種專業的判斷,同樣會存在著對於自然科學專業評估會有的專業率斷,甚至操控可能的質疑(也就是何以你的評估才是專業、我的評估就是率斷)。但是,這樣的問題,卻是筆者所認識到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在發展上的現況。
行筆至此,其實相對於批評執政者決策思維的爭議,也就是法治的應有思考、甚至是憲法保障基本權的根本認識(舉凡減香事件中的宗教自由、限電政策下公務員的工作權,以及環評制度中再生能源業者的工作權與財產權的應有保障),似乎都應了「法律服務於政治」的認識,也就是政策先行,法律只是工具,來合法化最終的決策。
另外,身為法律人這個專業,筆者更希望能檢視法律人之於其應有的法律專業,究竟又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何以此問?其實對執政者政策的針貶,是法律人應有的職志,而「說出真話,顯明公義」,也正是法律人應有的初衷。然而,對於前述相關決策應有的批判,似乎很多學者選擇「不語」、抑或是未有當初政黨輪替前的批判力道。倘若法律人應有的專業也在政黨輪替後有這樣根本的改變,似乎也正好反映前述價值思維凌駕於專業的質疑,若此,「人不制伏自己的心,好像毀壞的城邑,沒有牆垣」,那就真的折喪了「法律人」此一稱謂的價值。
「尊榮以前、必有謙卑」。因此,決策者應有其謙卑之心,「專業」固然不應無限上綱、唯我獨尊,使用「專業」的決策者更應小心謹慎。只是,面對政治人物一直以來的決策思維,「專業」,究竟帶來規範理性、抑或是提供擅權的藉口?在民主政治下,我們尚且可以透過選舉(誠然,選民也必須自覺)來表達自己的意見,這也是民主可貴與可愛之處,但對於「專業」,一旦使之落入死亡螺旋,當人民不再信任「專業」,其反噬、瓦解的力道,恐怕也是所有人應當慎思的。
時序也已進入「立秋」,秋高是否氣爽?人民心中那份盛夏之氣不知何時才能消解?但在解消之前,台灣在政策決定上的應有思維,更應好好檢視與反省才是。
*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本文原刊《筆震》論壇。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