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知道的是:藥華藥獲仲裁判賠高額賠償的事件,究竟如何發生的?作者認為,若撇開股價不談,純就商業往來研判,公司似乎有諸多細節並未揭露,一般投資人若未能完整察知這些訊息,參與新藥的波動風險,恐怕相當高。
聲明:本篇文章沒有討論藥華藥的股價或投資價值,也無意影響股價,筆者到目前為止都沒有買賣過藥華藥股票,文章結論是針對公司近期和歷史公告,以及財報揭露內容的自行解讀判斷,不代表真實狀況。
這兩天藥華藥碰到逆風,做點功課後了解到,事件癥結點在2018年上半年。從一系列的公告推論在2017年某個時點,藥華藥和AOP合作的MPN新藥,在歐洲看起來有譜了,這時藥華藥不知為何,認為自己應該分的利潤,應該要比原先講好得多,所以要求重新協議分潤比。但顯然AOP不同意割肉,故藥華藥在2017年11月先發制人、發律師函給AOP,請AOP照合約走,要在30天內給資料,不給的話就要逕行終止合約。
而AOP也在2017/12/15給了資料,之後的爭議,在法律層面就從有沒有給資料,變成資料OK不OK;藥華藥說法是,資料不完整、且AOP沒有補好,但從仲裁結果看起來,顯然不是藥華藥單方面認定的這個樣子,而是兩造都有責任。
下一個問題是:如果你是AOP,碰到藥華藥這樣「弄」你,你會怎麼做?當然會反制,出手捍衛自己利益!所以AOP就在2018年4月申請仲裁,因為不這樣做,就會被藥華藥牽著鼻子走,畢竟藥華藥對AOP來講,在這個時候已經變成一個,利潤重分配談不攏就採取強烈法律手段、要終止合約的十年合作夥伴。AOP不採取強烈手段,搞不好會被藥華藥「整碗捧去」,什麼都拿不到!
這邊有個地方要仔細看,就是藥華藥在這次公告寫「藥華藥委託德國律師於2017年11月發函通知AOP因未補正重大違約情事,藥華藥終止合約。」,但實際上,藥華藥自己很清楚,合約沒有終止,原因是截止2017年的財報附註(2018年3月公布),都還有寫到和AOP有委託研究合約,從這個角度看來,把2017年11月的藥華藥律師函,解讀為是一種逼迫AOP重新協議分潤比的手段,就很合理了。而且,藥華藥應該也沒有真的要終止的意思,原因是,2017年11月和12月,都沒有相關公告,說和AOP的合約終止,反而是11月初,AOP有提供一份報告初稿,和12月中AOP有在美國血液年會公布臨床結果。
AOP在2018年4月還手,藥華藥下一步,就是在2018年6月提起反仲裁,藥華藥被人看破手腳的地方就在此處,因為截止2018年6月之前,其實公司對外表示出來,和AOP的關係就是要重新協議分潤比而已,沒有提到2017年有發律師函嚇唬AOP的部分,但2018年6月的公告寫了這一段,就很明白了:藥華藥想多分錢但談不攏,然後就用法律手段想讓AOP低頭,AOP反制後,搞到要走仲裁,結果最終仲裁判斷出來,是合約有效、而且要賠一億多歐元,藥華藥管理層(哪根筋不對想要重新協議分潤?)和德國律師(訴訟策略有失誤?)被狠打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