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以公司法的修法完成,是肇致台灣民間企業公司都必須被強制「社會化」的「可執法」,堪稱重要里程碑。
企業終必「被共產化」「被公營化/被綠色黨化」新宿命
2018年8月1日修正的《公司法》第一條:
「 第 1 條
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公司經營業務,應遵守法令及商業倫理規範,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以善盡其社會責任。」
《公司法》這一條文在蔡英文獨裁統治機制下被「合乎法制程序」訂定入法,就注定台灣所有自由市場民間私有財產構成的企業公司組織及或營利事業單位,都必須要走上必然「被社會化」之路,已經超過一個半世紀時間全世界所公認的:民間私有財產為主體的企業公司機構,是全世界自由市場經濟社會的最重要基石之說法,至此正式破功,且亦因此必將肇致整體自由市場經濟「強制向左大轉化」,紛紛成為社會主義,甚至是極端共產主義國家,到了那時候,台灣社會所有企業廠商也都將變成為「非營利社會企業」或根本祇剩下國家資本主義的國營事業或行政機構附隨的「公益企業」或「營利的非政府組織」,乃可能在台灣存續發展。而民間部門真正私有財產制的,將祇剩下零散無力的「個體戶」或「自營事業者」,其稍有規模能力的企業廠商,就再也沒有人會願意還繼續想要「股票公開發行」「追求股票上櫃上市」,做為事業永續發展之願景了;為了趨避剛性公司法規範,祇要企業發展成長到「門檻下限邊緣」,就改採事業部制或拆分成「中小企業」。
一場連根拔起卻不見流血的企業經濟大革命
當然,今天所「罕見」民間私有財產企業公司之「社會化」,並非台灣所獨有,實乃1980年代後一股強大的全球性先進社會發展趨勢:崛興於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期「企業社會責任論」,其出發點無非就是市場經濟公司法制的一大反動。
在自由開放市場經濟體制中,企業(firm or corporation)原本就是一千五百年來,任何一種經濟社會型態中,在私經濟部門由每一個人自有財產結合的映現實體;可是現今當政的蔡英文政府,卻企圖在極短時間內,要全面性予以「偽正義轉型」,使其「自然」成為「不再純粹是民間私有財產制的企業經濟」;這一做法無非是,從整個台灣社會之根本,徹頭徹尾進行一場「不見流血的」企業經濟大革命。
企業(corporate or corporation)最早成立於西元527-565年東羅馬帝國拜占庭皇朝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時代的羅馬法典(Roman Law),當時的所謂企業,指的就是,除了中央及地方政府組織機構以外的「民間私人之結合」的機構組織,可以從事宗教事務、人民婚喪居家生活事宜,及各種領域行業事務、政治經濟社會公共公益事務。羅馬法典所確立至今的種種「企業」,都擁有純粹私有財產權,具有完整獨立法人格,可以有效進行自由市場之契約交易行為,並擁有不受政府行政權任意干預介入之「不相干涉」的特權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