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如何建構完善的性侵害防治社會安全網?

2020-11-04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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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性侵害防治社會安全網絡到底發生了什麼問題?(示意圖/pakutaso)

台灣的性侵害防治社會安全網絡到底發生了什麼問題?(示意圖/pakutaso)

2020年10月,位於台南的長榮大學發生令人悲愴的性侵害犯罪事件,更令人訝異的是,加害人已非第一次犯下性相關犯罪案件,甚至更在不久前才發生同一地點的擄人犯罪行為,但社會安全網卻如同脫鉤一般,仍然無法喝止性侵害事件的發生,這可能需要政府及政策擬定者好好深思,台灣的性侵害防治社會安全網絡到底發生了什麼問題?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如何「預防」這是性侵害暴力事件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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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事件的預防對象可以大致分成兩類,一類是「潛在高風險對象」;另一類是「已有前科的潛在高風險對象」。潛在高風險對象方面,指的是雖然沒有前科、性犯罪行為,卻有著性相關高風險行為的發生;後者的已有前科的潛在高風險對象,則指已經有性犯罪相關前科但已經緩刑假釋,或正在服刑當中的性犯罪者。社安網要穩固,就必須針對這兩種個案進行預防措施,本文就以上兩種對象的預防問題分別進行說明。

一、潛在高風險對象的預防問題

這一類的高風險對象最難以掌控,因為他們並無犯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項,因此無接受相關介入,形成安全網中的不穩定因素,十月份長榮女大生案件中的性侵加害人便屬此類。雖然性侵害加害人犯罪不一定有前兆,然而,有一些高風險對象在犯罪前已經產生固有的高風險行為,例如作者在進行性侵害加害人治療工作時,發覺有一小部分犯罪類型較嚴重的個案(如強制性交),往往在過往發生性犯罪以前,便已有較明顯的危險性行為產生,實際的危險行為例如:多次偷拍女性、跟蹤加害對象、潛入學生宿舍偷竊他人內衣褲。以上三種類型皆是作者曾接觸過的個案,在性侵害前(或甚至性侵過後仍持續)的行為。

性騷擾 色狼 痴漢(圖/nainai2662 @youtube)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YGRf6aNaMA
有一小部分犯罪類型較嚴重的個案(如強制性交),往往在過往發生性犯罪以前,便已有較明顯的危險性行為產生。(示意圖,nainai2662 @youtube)

可惜的是,國內目前尚未有相關專門的介入處遇措施針對這一類型的高風險對象,如同鄭瑞隆教授所述,偷竊女生內衣褲的重點不是其竊盜行為,而是本身性心理異常。然而,法律本身並不會對此特別評估、矯治,同樣的,跟蹤陌生人的行為目前也無專門的防治法規規範,使得這一類高風險對性的行為難以受到專業人員的幫助,也就容易導致無法預測的性暴力犯罪事件產生。雖然這些非性侵害案件的社會成本與傷害看似較小,可一旦發生嚴重的性暴力行為,往往令人措手不及且難以防範。

二、已有前科的潛在高風險對象的預防問題

第二類的已有前科的潛在高風險對象則是政府納管的對象,也是當前社會安全網輔導的主要對象。我國性侵害加害人的心理治療分刑前、刑中、刑後、社區治療四種(其中刑前已廢除)。而由於刑前、刑中、刑後都在監所內執行,因此社區治療可能是較令人擔憂的部分,因為這些高風險對象已經服刑完畢(或無服刑),在社區生活。雖然這一類型的個案有社工師、心理師甚至觀護人力的介入,但其中然有不少問題,因為政府針對性侵害案件的矯治工作,採取「方案承包模式」進行,而方案預算有限,給予治療人員的案量與補助款不成比例。進一步使得一位治療師可能需要負擔極重的案量,部分社工、心理師甚至本身還有其他業務或工作在身上,醫院人力需互相支援,相對應的評估、處遇的品質也就會下降。工作負荷也反應在工作人員年資上,一份研究指出性侵害加害人治療人員高達81.8%年資不滿五年。

除此之外,高風險對象的缺席率問題也是一個值得重視的課題,因為沒有穩定的出席,治療人員就無法掌握高風險對象的日常生活。畢竟,這類輔導工作屬於非自願性質,個案本身意願已相當消極,此時若司法觀護已結束,更可能影響接受輔導之意願。對於成人而言,政府還可施以裁罰,但對於青少年而言,出缺席的問題可能更嚴重,因為當前青少年屬於裁定保護、教育性處分對象,並非適用刑法之治療規定,所以即便缺席,治療人員也無可奈何。然而,青少年之人格特質具有極高可塑性,比起成人具有更佳的改變可能,如何解決實務的問題也需要政府高度重視。

整體而言,良好的性侵害犯罪防治社會安全網有鑑政府投入資源、完善體制,對於性侵害事件,更是需要「預防勝於治療」的政策,而非只有維持現階段殘補式的介入。相較已經納入輔導的社區治療對象,潛在高風險對象的預防脫離專業人員的介入範疇,政府應該更慎重的思考如何從教育、宣導與立法著手,投入更多教育性與矯治性資源,建構起完善的應對制度,從「輕度行為」發生時即給予輔導,阻斷行為成癮或加重行為的可能,才得以補足社會安全網缺失的一塊角落。

*作者為矯治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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