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論節目主持人李晶玉因不滿《壹週刊》用她的照片並以「貴婦詐健保」、「列清查名單」標題,指她遭警方列為跨國詐領健保費案約談對象,讓李憤而對其及2名記者替告並求償200萬元。法院一、二審均判《壹週刊》敗訴,經再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李晶玉勝訴。
李晶玉主張,周刊記者未進行查證,就在2016年3月31日的報導中寫道「上周刑事局偵破一件跨國詐領健保費案,就連主播李晶玉等,都已被警方列為第二波調查對象」、「目前刑事局已掌握…,將進行第二波的約談,而主播李晶玉等名女人,皆榜上有名」,部分電視台也引用此報導。
「生產時間比詐保案早6年!」李晶玉質疑報導「蹭知名度」
李晶玉表示,該篇報導影射她涉嫌詐領保險費,但她從未申請過任何海外健保核退,刑事局公開的掌握名單也沒有她。李晶玉指出,自己2006年在美國生產時,不是由涉案的俏媽咪美國月子中心服務,也沒授權任何月子中心廣告宣傳,而且生產時間比詐保案發生還早6年,質疑報導是利用她的知名度製造話題來刺激銷售量。
法院一、二審均判《壹週刊》及記者敗訴,須連帶賠償30萬,並於4大報上刊登道歉。二審判決表示,難以認定《壹週刊》盡合理查證義務,報導貶損李晶玉社會評價與名譽,判賠30萬慰撫金金額適當,最高法院評議後認同二審見解,駁回《壹週刊》等上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