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疫情影響,簡至潔說,碰過一對伴侶認為「疫情只是我們14年來苦難之中的小小一點」,對他們來說,因為跨國同婚仍未通過,他們過去為了在台灣相聚的每一個安排都必須精挑細選、再三考量,疫情不過是再讓他們多分隔9個月而已,遠遠比不上一直以來面臨的磨難。
對於跨國同志伴侶的困境,伴侶盟常務理事、律師潘天慶說,事實上世界上約30個通過同婚的國家裡,沒有一個像台灣一樣讓跨國伴侶還不能結婚,都有透過配套、修法處理跨國同婚,只有台灣還遺留漏洞、至今未修補。
至於該如何進行配套,潘天慶說,「終極解法」是從《涉外民事法》本身設計處理。雖然《涉外民事法》46條規定台灣人與外國人結婚必須符合雙方當事人母國法,但48條也說,若適當對方母國法律違反我國「公序良俗」、46條可排除適用。
潘天慶提醒,如今台灣已經通過同性婚姻、而且是由大法官釋字奠基,「相同性別二人結婚自由」也應是我國「公序良俗」一環,理應可以用48條排除46條、讓跨國同性伴侶可結婚,這點主責結婚登記的內政部、同婚法案的法務部、《涉外民事法》的司法院都可以提出函釋。退一步作法,現階段至少該滿足跨國同性伴侶在台灣的團聚需求,觀光簽、留學簽、打工度假,這些本來都不是設計來讓伴侶在台灣生活用的。
潘天慶舉例,曾有一對香港同志伴侶QT、SS於英國登記,後來SS獲得香港工作簽證、QT則欲與香港政府申請受養人簽證(即依親),但香港政府主張香港沒有同性婚姻、否決QT申請。
後來這段伴侶告上法院,香港高等法院判QT勝訴、應予居留簽證,法院認為「居留」並非婚姻核心權利義務、與同婚通過與否不衝突;後來香港政府又上訴,終審法院依然判QT勝訴,終審法院甚至強調,根本不需要區分什麼是婚姻核心、什麼不是,是從個案具體去看有無產生差別待遇。潘天慶又說,在2018年歐洲人權法院也面臨一個羅馬尼亞的案件,一名羅馬尼亞人的同性伴侶居留簽證遭駁回,最後歐洲人權法院也是認為:不能因為沒有同性婚姻,就不讓人民的伴侶在國家居留。
「有滿多解決方式,希望政府加緊腳步處理。」潘天慶最後如此結論。如今疫情雖然對外國人士入境有諸多限制、卻也有各種狀況下的「人道考量」,簡至潔盼指揮中心也可以考慮到同志伴侶同聚的「人道考量」,讓相愛的人們可以早日團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