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挪用公司資產不法獲利,涉嫌掏空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23)日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背信罪,將林蔚山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並沒收犯罪所得13億5267萬1223元,全案可上訴。
林蔚山於10多年前經介紹認識女子周雲楠,並得知周女的通達國際公司正在研發筆電,林蔚山便以個人資金投資通達、並取得股權,於2000至2002年間擔任通達董事長,而當時通達公司的資本額約為1.5億元。然而通達公司連連虧損,最高虧損逾10億元,林蔚山便指示大同子公司、尚志資產主計長黃仁宏,挪用公款數億元金援通達,更指示尚志投資入主通達,並擔任保證人協助該公司清償債務,導致大同集團虧損共約13億餘元。
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林蔚山不避諱同時身兼大同、尚資、尚投董事長的多重身分,甚至也是通達公司的董事,卻還擔任通達的借款連帶保證人,在各次決策過程中不知利益迴避,自行將大同公司子公司尚資、尚投的資金融通給通達公司。
高院只採1份財報認大同虧17億 理由不完備發回更審
新北地方法院一審於2012年6月認定林蔚山濫用權限,用資金填補私人虧損,嚴重損害投資人權益,判刑4年6月。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於2014年8月認定林蔚山私自挪用大同資金挹注,導致大同損失17億餘元,另外也對投資大眾造成損害,由於犯罪金額超過億元,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而2015年11月,最高法院指出,高等法院只採用一份財務報表認定大同虧損17億元,但沒有說明為何不採用其他的財報資料,可見有判決理由不完備的情況,因此將原判決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的結果在23日出爐,更一審判決指出,林蔚山長年擔任大同公司重要領導幹部,卻為個人利益自行挪用公司資產,導致大同集團承受高達13億元的損害,侵害大同股東權益且危害投資市場的正常運作。並將林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判刑8年,併科罰金3億元,另判刑黃仁宏2年、緩刑5年,並繳交100萬元給公庫,全案仍可上訴。而周雲楠則在更一審時已撤回上訴,其一審判決的4年半徒刑已確定,並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