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掏空公司資產案,台灣高等法院去年依3罪名改判8年、5月及3月,併科罰金3億元。而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保中心)訴請解除他董事職務,但高院20日判決他仍可擔任大同董事。
去年,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挪用公款,金援通達國際公司,造成大同集團損失17億餘元一案,台灣高等法院於2014年8月13日二審,判林蔚山違反公司法判刑5月、一般背信判刑3月、證交法的背信,因犯罪金額逾新台幣1億元,遭判刑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億元。
投保中心訴請法院依投保法規定,解除其董事職務,認為林蔚山身為董事,卻造成公司嚴重損害,但高等法院今(20日)維持一審判決,高院審理認為,投保法公布於民國98年後,但林男犯案卻是在投保法實施前,法律不溯及既往,且他被控加重背信罪,也非在這屆董事任期期間所為,因此,仍判駁回投保中心請求,判林仍可續當大同董事,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