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重要的條文不應僅被看做是裝飾性的法條,而可以成為香港人民主張人權保障的基礎,香港民間可以也應該認真對待(並要求政府認真對待)這些條文,在香港本身豐富的人權法治資源上持續深化人權底蘊,為未來的民間倡議、法庭攻防和司法決定提供扎實的基礎素材,減少《國安法》的傷害。
可以理解在反送中抗議以來香港社會的憤怒、無奈與疲乏,需要一些時間休息、沈澱並重新出發,但目前不是放棄的時候,至今香港檢方已經以《國安法》起訴兩個案件,未來有更多案件會陸續進到法院審理。香港法官向來對於法治原則和國際人權法相當熟稔,如何在《國安法》下運用香港和國際人權法落實權利保障,將會是香港司法的重大挑戰。
在國安法檢控第一案中,法官雖然以潛逃和重犯的風險拒絕被告唐英傑聲請保釋的請求,但在決定人身保護令的司法裁決中,法官引用《國安法》第4、5條的規定,強調無罪推定原則,認為《國安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並未改變香港相關刑事程序法律中關於保釋的認定標準,因此只要符合香港原本法律中的保釋要件,仍應給予保釋。此外,香港法律中(包括被納入香港法律的國際人權公約)關於人權保障的規定仍應適用。該裁決也反映了香港固有的法治傳統,強調香港法院必須對於憲法保障的權利給予慷慨的解釋(a generous interpretation),對於限制自由權利的法條應給予限縮性的解釋(a narrow interpretation)。
這種盡量符合人權的合憲性解釋,雖是一種妥協,卻可避免在宣告某條文違憲後所可能引起的中央政府反彈,避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安法》的解釋權來推翻香港司法見解,這或許為《國安法》的未來指出了一條中間道路。即便審理國安案件的法官是由香港特首指定,未來香港法官能否繼續抱持保障人權的態度並真正落實到司法實踐中,香港民間和國際社會都拭目以待。
然而,即便香港審理《國安法》案件的法官能夠維持司法獨立與專業性,司法並不是萬靈丹。對於長久纏訟面臨極大壓力甚至是長期遭到審前羈押的被告,《國安法》仍然造成極大傷害。此外,香港司法也無法完全解決司法領域外更廣泛的挑戰,包括《國安法》對於言論、結社、集會、遊行、新聞、政治、學術自由等方面的侵蝕。
《國安法》所影響的社群以及造成的衝擊都需要一一分開被檢視,以學術自由為例,《國安法》對於老師教學、學生學習以及校園自由的討論帶來哪些實際與潛在的影響?老師應採取什麼措施保護學生?學校又應採取什麼措施保護老師和學生以確保學術自由不被侵蝕?對此,長期關注香港法治的Carole Petersen教授便主張應採取「自下而上」(bottom-up)的方法,認為大學校園應由師生社群主動探討《國安法》對他們可能帶來的影響,並共同研議解決方案或行為準則,並要求學校管理階層尊重學術自由,塑造安全的校園環境,而非被動地等待管理階層或政府採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