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最高法院本周五(8月21日)作出標志性判決,裁定《港區國安法》沒有違反《基本法》,拒絕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的23歲被告唐英傑的人身保護令申請。
8月20日,23歲被告唐英傑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今日(21日),高院頒下判辭,拒絕其人身保護令申請,並要他支付律政司的訴訟費。
唐英傑今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其後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案件7月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成為首宗上庭的國安法案件。總裁判官蘇惠德當時指,考慮《港區國安法》第 42 條及有不依期歸押風險,拒絕被告保釋,要求還押至 10 月 6 日再訊。
據香港媒體報導,在本周五的裁決中,香港高院兩名法官周家明和李運騰認為,申請人沒有按正常程序申請保釋覆核,卻申請人身保護令以爭取其保釋權利,是採用了錯誤程序去挑戰早前裁判官拒絕保釋的決定。
唐英傑指《港區國安法》第42條逼使任何申請保釋的被告人須招認有罪,但法官認為唐是錯誤解釋條文,稱該條亦無剝奪被告獲得保釋的權利。在絕大部分個案中,保釋申請的結果並不會因《港區國安法》而有分別。
法官還認為《港區國安法》並無具法律效力的英文版,並不影響市民的權利,就如《基本法》及其他在港執行的全國性法律,也是以中文版為準,並不會因此影響其效力。
法官裁決下周二(25日)將處理唐英傑的保釋申請。
© 2020年德國之聲版權聲明:本文所有內容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如無德國之聲特別授權,不得擅自使用。任何不當行為都將導致追償,並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