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碳定價是台灣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的必要對策

2020-11-22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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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指出,歐盟「碳邊境調整措施」的本質,為碳定價制度的延伸,歐洲議會於4月14日發布的「碳調整政策之可行方案」,其中三種「碳邊境調整措施」方案,便有兩個是圍繞歐盟的碳交易制度進行設計。(資料照,取自Pixabay)

作者指出,歐盟「碳邊境調整措施」的本質,為碳定價制度的延伸,歐洲議會於4月14日發布的「碳調整政策之可行方案」,其中三種「碳邊境調整措施」方案,便有兩個是圍繞歐盟的碳交易制度進行設計。(資料照,取自Pixabay)

歐美將分進合擊的碳邊境調整措施

隨美國大選結束,拜登的當選被認為是美國重回多邊主義,並回歸氣候行動的開始,而在其政綱中,採行邊境措施(cross border measures)來強化碳洩漏風險的管制,已備受矚目。對台灣企業而言,碳管理的風險更是大幅上升,尤其這種高度影響台灣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邊境措施,在歐盟已是箭在弦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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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於2019年12月所公布的綠色政綱(Green Deal)中宣布,將自2021年起對進口產品課徵「碳邊境調整稅」(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CBA),儘管歐盟並非首次提及此制度,但此次明確的列出實施時程,確實引起全世界的關注。惟國內所稱歐盟「碳邊境調整稅」,其實是個過度簡化的稱謂,此由歐盟執委會歐盟議會官網在提到”Carbon Border Adjustment”都是以”mechanism”(機制)相稱,而非”tax”(稅),可知”Carbon Border Adjustment”並不侷限以稅捐方式進行設計,稅捐以外的方式也都可能成為具體方案。

歐盟的碳邊境調整措施是碳定價及碳交易制度的延伸

其實歐盟「碳邊境調整措施」的本質,乃碳定價(carbon pricing)制度的延伸,而一般所謂的碳定價,通常是指碳稅或碳交易制度而言;而此間歐盟所採措施,則時延續長年對境內企業採行之碳交易制度為基礎所進行的擴張。是以在歐洲議會於2020年4月14日發布的「碳調整政策之可行方案」(“Possible carbon adjustment policies: An overview”)中,所提的三種「碳邊境調整措施」方案,便有兩個是圍繞著歐盟的碳交易制度(EU Emission Trading System; EU ETS)來進行設計。

具體來看,第一個方案是將歐盟自2005年便開始在境內實施的碳交易制度,延伸複製到邊境,要求外國企業必須依據進口產品之含碳量付費購買足夠的碳額度(allowances)。第二個方案則是當外國企業在產品製造國所承受的碳定價負擔,低於適用歐盟碳交易制度所計算之金額時,要求該外國企業必須就差額進行補繳。至於第三個方案,則是針對所有的進口產品在邊境統一課徵固定的稅率。至於目前大家談到的邊境稅,似乎有限縮在第三種方案之意涵。

綜上,顯然歐盟碳邊境調整措施之本質,主要應係其碳交易制度的延伸,是以要了解其對於台灣可能之衝擊,應有先針對歐盟碳交易制度的核心內涵及其施行上所面臨之問題加以了解,並掌握其必須加以延伸之邊境之緣由;再進一步就我國及台灣企業可能遇到的衝擊,以及為何有採行碳定價對應措施之迫切性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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