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20)日台北地方法院對永豐金租賃之子公司Grand Capital公司承作三寶集團融資案,一審判決部分同仁無罪、部分同仁有罪,永豐金租賃今(20)晚發出新聞稿表示,支持被判有罪的同仁捍衛清白,再上訴爭取無罪判決。
永豐金租賃強調,承作三寶集團融資案,同仁遵守相關法規及內部規範,沒有違反金控法、銀行法的相關規定。該案於2009年至2017年陸續回收全數借款本金及利息,歷年總收入換算新臺幣超過20億元,公司權益未受有任何損害,收益最終均歸股東共享。
三寶集團自2006年起就與永豐金控之前身建華金控有合作往來,2009年開始承作三寶集團1788大樓借貸案,期間1788大樓案件歷經興建、完工、招商、營運至2017年底出售,三寶集團雖持續向Grand Capital公司借款,然三寶集團始終依約給付利息,並無違約情事。隨著三寶集團2017年底出售1788大樓,立即依約清償對於Grand Capital公司之借款,足證1788大樓出售利得足以償付本案所有款項。
對於主管機關就Grand Capital公司對三寶集團融資案所提之各項意見,公司已經提出具體改善辦法,並持續推動多項措施,包括強化法遵與風控職能、聘任外部董事以及聘任外部專業顧問對永豐金控永續發展、公司治理、內控及風險管理等加以檢視並提出具體改善方式等;期透過種種強化措施,確實提升永豐金控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效能,以保護投資大眾的權益。
租賃業與銀行業特性存在差異,租賃公司不得收受存款,並未直接向不特定社會大眾收受資金,租賃公司的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銀行為金管會,另包括擔保品的採認與評估,以及授信往來條件、償還比例之決定等方面,租賃業通常較銀行業有彈性,這也是租賃業相較銀行業所具有之競爭優勢。
永豐金租賃及旗下子公司之同仁辦理三寶集團融資案,於職務範圍內竭力爭取公司之最大利潤,所考量的均為公司的利益,且於2009年至2017年逐年創造高額營收,未使永豐金租賃或Grand Capital公司受有損害,相信永豐金租賃及旗下子公司辦理三寶集團融資案之同仁均屬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