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炳坤再審案》含淚下的特赦,「罪刑全免」可否重啟再審?

2017-08-28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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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方提出被害人陳榮輝已承認金飾非他所有的虛偽證詞,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而可以聲請再審;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第6款的新事實,包含:(一)寶興銀樓登記簿記載有明顯瑕疵。(二)警方扣案的金項鍊與手鐲,與陳榮輝警訊登記資料的重量、花紋皆有出入。(三)檢察官陳文昌履勘犯罪現場,發現被告郭中雄自白所述的入侵流程,幾乎無法做到,動搖自白真實性。(四)陳榮輝在民國84年的詐欺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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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修法後的再審制度,其目的從追求法安定性轉為救濟無辜,因此若是過去卷內證據未經審查,也可以視為新事實、新證據,因此辯護方才會依這些理由聲請再審。然而,檢方多次強調,這些理由過去檢察官與檢察總長,皆提出過再審與非常上訴卻遭到駁回,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不能依同樣的理由聲請再審。羅秉成律師對此則回應,重點應是這些證據未被實質評價,因此有再次調查的必要。

20170828-被控涉搶獲特赦的蘇炳坤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度開庭,開放庭前拍攝,具歷史,及法治教育意義而開放。(陳明仁攝)
20170828-被控涉搶獲特赦的蘇炳坤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度開庭,開放庭前拍攝,具歷史,及法治教育意義而開放。(陳明仁攝)

法庭錄影可能空為形式?

這次聲請再審審理,可發現羅秉成律師以投影片搭配簡單流程示意圖,對民眾來說能更容易了解案情,而三位辯護人羅律師、劉佩瑋律師以及任君逸律師,事前分配好每個律師要說的爭點,避免每項爭點每位律師都還要額外補充意見,使流程進行更加順暢並節省時間。另外,審判長針對法庭錄影,表示之後會「視情況公開」,但若之後決定不上傳,可能就失去這次類似法庭直播效果的意義。

「特赦沒有還我清白,我心有不甘,人生都毀了。」蘇炳坤在法庭上情緒激動的說出這句話,是他這30年來,蒙受無法想像的冤屈,《法操》也期盼之後高等法院的審判結果,能實踐司法轉型正義,如當初真有誤判,似應給蘇炳坤救濟的機會,還他真正的清白。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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