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換由被上訴方訴代連律師答辯稱:「由方才上訴人及其訴代之陳述,可知並”無現在存在”的法律關係或民事訴訟,本件顯無確認利益。」;聞此,上訴方訴代李律師馬上反駁稱:「被上訴人訴代所謂沒有現在存在的法律關係,是指沒有『已經提起訴訟』的法律關係存在,但是法律邏輯上,如果本件事實所涉的侵權損賠法律關係已經起訴,本件的標的事實就可以在該已經起訴的侵權賠償訴訟中加以調查、確認,因此如果本件標的事實所在的侵權賠償法律關係訴訟已經起訴的話,那本件就沒有確認利益、應該要駁回。」
第二彈
審判長接著拋出事先備妥的第2個問題:「提確認之訴要有私法地位的不安,目前有何私法地位上的不安?」,或許上訴方訴代李律師前面曾經部分回答到這個問題,另一訴代張律師有默契地接問詳答稱:「被上訴人既然在去年提出了刑事妨害名譽的告訴,在她主觀上認為我們有妨害她的名譽,就會產生除了刑事的妨害名譽罪外,還有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這種存在如果不談時效,理論上從現在開始都會存在,我們就一直會承擔被蔡英文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之風險,所以我們必須要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如果確認被上訴人沒有博士論文,這個被告民事侵權損賠的風險就不會存在。反之,如果被上訴人早先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我們就不能提起本件,因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訴可以包含確認之訴,就必須在該案去抗辯,甚至連反訴都不能提起,因為法院如果要認定被上訴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必須先確認被上訴人有1984年版的博士論文,而且這個博士論文須合乎英國倫敦政經學院繳交博士論文的所有行政程序,包含有繳交存放在三個圖書館,方才李律師只提到SHL、IALS兩個,還有一個LSE圖書館,這樣才能頒發博士學位證書,……」。
不料,被上訴方訴代律師似乎沒聽懂上訴方的說明,老調重彈地主張侵權行為訴訟『需現時已經提起』才會有法律上的不安云云,而答稱:「被上訴人告訴上訴人妨害名譽,也尚未經檢察官認定成立犯罪並予起訴,被上訴人迄今亦未就上訴人之行為是否構成民事侵權行為予以起訴追究,現在沒有存在一個現時的侵權行為訴訟,就無法去臆測侵權行為請求權人如何主張其原因事實,所以一個現時沒有存在的東西,就不會造成上訴人任何私法上地位的不安,上訴人自無預防之必要。」。上訴方張律師聞言立馬反駁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之修法理由,確認基礎事實之訴的目的就是要發揮確認之訴預防及解決紛爭之功能,本件確認之訴如果確定被上訴人真的沒有博士論文,所預防被起訴請求賠償的風險就不存在了,就可以預防後續的紛爭。」。沒想到被上訴方連律師仍堅持已見地答說:上訴方仍未說明「本件論文存在否」與「侵害名譽權侵權行為」之間的「相關的法律關係」?且蔡總統也未思考是否追究民事侵權行為的問題,故不能以現時不存在的假設性事實去推演被告的風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