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國會與政府的立法、行政工作都有其穩定性,而罷免所造成的人員流動和政治動蕩將衝擊這些穩定性,以立法院屆期不連續的原則設想,一項法案可能為此拖延好幾年都無法通過。因此,罷免權是人民對抗政客的利劍,卻不宜輕易出鞘,才能維持社會的長治久安。
不該是政治追殺工具
以人民角度出發,被罷免人必然涉及嚴重瀆職、辜負選民期待,甚至破壞社會的和諧及利益才會招致苦果,但這些都是設定在「以理性選民為基礎」所思考的不完全視角,倘若黃國昌回頭檢視過往,不認為自己有朝一日會成為被罷免的主人翁,無論是反對或厭惡他的選民,於情於理都很難再指控黃國昌作為一名立委,有任何瀆職或侵害人民權益的行為值得被罷免。因此客觀來說,無門檻或過低門檻的罷免制度,雖然是便於人民執行權利,但現實層面上,更有可能成為政敵彼此濫用的攻擊工具,或是高票落選者企圖拉對手下馬、捲土重來的捷徑,最後形成互相復仇、廝殺的難堪局面,政壇上罷免成功的少數案例不乏這種情況。只是,這是社會想要的結果嗎?
此核心問題在於若採取「全罷免制度」,人民可基於任何政治理由提出罷免案,官方不得駁回,因此,只要有心人士拿得出足夠的提案以及連署人數,各種品質低落、師出無名的罷免案都可以被允許。在這種情況之下,罷免案往往不是正義或是非的攻防戰,而是淪為組織規模龐大、擁有人數優勢的政治團體「動員能力強弱」之惡鬥,無關乎人民所思所擇,更完全失去罷免制度設計的初衷,這也是門檻必須慎重看待的重要原因。
分析黃國昌所在的選區,其選舉人數約25萬人,在現行制度下,25%的選舉人、即63,000人投下了同意票後,罷免案即可通過,但回顧黃國昌一年多前的當選票數為8萬多票,如今卻能以6萬票的民意否決當初8萬票的選擇,本身就是弔詭的現象。
必須強調的是,人民與政府的權力有著相當不對等的落差,而罷免是人民少數且應該擁有的武器之一。過去因為罷免制度過於嚴苛、形同虛設,催生出一派無門檻、還權於民的理想主張,但如同美籍知名法學家盧埃琳(Karl Llewellyn)的經典名言:「徒有手段、沒有理念,就只是威脅恐嚇而已;空有理念、欠缺手段,無疑是一團混亂。」因此,罷免制度應該建立在合情合理的門檻限制之上,既要讓罷免發生時得以順利成功,又不能使罷免得以恣意、浮濫發動。否則欠缺管制手段,社會和政治將是一團混亂。
當然,設計一個合理而精確的罷免門檻也絕非易事,過去「雙二一制度」已證明發動不易,恐將損及民權;而現行修法後25%的門檻對台灣社會是否依舊高不可攀,或低到可能產生罷免仿效潮的疑慮?黃國昌罷免案可說是絕佳風向球,實際檢驗罷免新制的可行性。
若罷免行動無關問政、施政表現,而是一個團體組織因政治角力或個人好惡,藉由動員能力來決定任何立委的去留,這種罷免結果並非民意展現,而是民粹霸凌,等於新增一種令社會失序的因子,並傷害選舉機制。反之,若一項制度設計既能彰顯民權,不但能驅逐濫竽充數的怪獸,又能排除民權被民粹濫用的風險,將民粹的魔鬼阻擊於門檻之外,那麼這項制度設計就是符合民主本意的好的制度。
*本文原刊《多維TW》月刊022期。(原標題為:驅怪獸也要防魔鬼 罷免門檻的理想與現實),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