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一個故事:多年前,我的一位友人在軍中與人發生財務糾紛,退役後對方心有不甘,於是勞動一位校級政戰官出面,直接找上憲兵單位,派憲兵直接在街頭逮人...最後勞動趙少康上台質詢,開場第一句話就是「我實在搞不懂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
這是台灣解除戒嚴後軍方違法越權的實例,最後軍方內部如何處理不得而知,但友人一家大小確實飽受困擾。如今,解除戒嚴已逾30年,軍公教公然違法的事情已經很少見,但借用行政裁量權來打擊異己卻似乎已經蔚然成風。
行政裁量權的利弊得失
雖然許多人可能沒有聽過行政裁量權(managerial discretion)一詞,但只要和公僕(公職人員)打交道,就必定會受到這種權力所影響。簡單的說,民主國家的法令不可能鉅細靡遺,立法之際無法顧及所有可能的事項或狀況,因此授權給執行公務者,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決定要如何處理。這點也適用於企業和其他組織。
我相信許多年歲較長的民眾都曾經有過經驗:到各級政府機關辦事時,櫃檯人員經常是臭著一張臉。我甚至曾經因為反戴鴨舌帽,被櫃檯警衛直接叱責說「把帽子戴好」!這就是行政裁量權的一部分。在任職機構沒有訂出「為民服務態度規範」這類SOPs之前,他們有權力用自己喜歡的方式對待民眾…臭臉和叱責可能是反映出「我是官,你是民」的心態。
反過來,我也曾經是行政裁量權的受益者。當時我還在念碩士班,騎機車不慎而紅燈違規右轉,被交通警察攔下來,交談幾句話後那位警員體恤我的經濟狀況,把違規事實寫成「機車髒汙」。該警員是出自於善意,讓一個騎著快要散架的機車,全身上下都是地攤貨的窮學生,不致於因為一時疏忽而餓肚子大半個月!
因此,行政裁量權確實有其必要,避免在「無法可管」的情況下損及人民權益,而且也可望收到「情理法兼顧」之效。然而,行政裁量權當然也會被誤用、濫用而損及人民權益。前述臭臉和叱責都是小事情,不肖稅務人員濫用「選件抽查」的權力就嚴重了,許多業者曾經面對「不給錢就查稅」的恐嚇,致使主管機關被迫公布「三節期間不查稅」的政策。把關外國人居家檢疫 外事警察全台追蹤5萬外國人 使命必達守護台灣疫情更多文章

「恐龍法官」則是眾所周知的範例,雖屬司法單位,可以稱之為法令解釋權,但行政官員同樣擁有這種權力,因此理應視為行政裁量權的一部分。我印象最深刻的恐龍法官判例是,雖然有「強行擁抱」和「舌頭伸入口腔」等事實,法官還是根據「不足以引發性慾」而裁定無罪。我個人研判,若其中不涉及賄賂或性別歧視,就是因為承審法官是個斤斤計較於法條,置立法宗旨於不顧的法匠與酷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