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明倫社宅3房型租金超過4萬引發爭議,也引起市長柯文哲與中央論戰,柯文哲日前要求中央訂出標準,營建署8日表示,社宅成本認定,原則上以直接與間接興建成本、利息、長期維護費為主,就地方政府而言,因公有公用之土地與建物,原本就無需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因此地價稅與房屋稅的減免不應視為社會住宅成本。對此,台北市府發言人陳智菡回擊中央,依照現行規定,最長僅有10年免稅,並非永久免稅,請營建署就事論事。
北市明倫社宅3房型租金引起不少討論,北市表示,定價採用新的自償性計算公式,其中計入地價稅與房屋稅等地方稅。然而營建署表示,地方政府公有公用的土地與建物,原本就不用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地價稅與房屋稅的減免不應視為社會住宅成本,也不屬於所謂機會成本。
「請營建署針對社宅免稅條文規定訂立更長久的規劃」
陳智菡9日回應,依照目前《住宅法》第22條規定,社會住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自《住宅法》修正公布實施日起5年,屆期行政院得延長1次為限,也就是最長僅有10年免稅,不是永久免稅,所以未來住宅基金營運,仍須負擔社會住宅稅賦成本,「請營建署就事論事,針對社會住宅免稅條文規定要訂立更長久的規劃,才可能使社宅政策可長可久。」
陳智菡提到,營建署稱社會住宅租金標準已有明文規定,然而營建署所稱的市價是指什麼市價?比準物件是以新成屋或中古屋為標準?中央應該有更明確、更一致的標準,絕非以不實資訊誤導民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