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師孟專文:有一寸的歡喜─記土地徵收多一寸的委屈

2020-12-1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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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發展對原住戶當然太有利了,他們的房地都集中在校區北側,與計劃興建的唯一一棟大樓預定地無涉,也不可能把他們的房屋拆除改建池塘養魚,以符合生態教學之用。所以在他們長期請願訴願之後的2004年2月,花蓮縣府一方面考量當初市公所「發照疏失」在先,另一方面對用地需求又已「情事變更」於後,終於決定讓步,同意辦理撤銷徵收。再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了「變更花蓮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及「擬定花蓮都市計畫(文小四北側住宅區)細部計畫書」等,把42戶的土地正式排除在「文小四」之外,達到了住戶守護家園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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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講到這裡,好像是皆大歡喜的結局,但是,唉!主角才要現身啦!原來有一對退休的孫姓老夫婦也是在「文小四」範圍內的住戶,只是他們當初用盡積蓄買下的土地不在校區北側,而是在臨馬路的東南側,不幸也正是規劃中的校門所在,還與那棟唯一要興建的大樓有些許重疊,為了工程進度,成為唯一一戶真正被強制驅離、掃地出門的受害者。2004年之前,孫家與其他42戶同仇敵愾、四處尋求救濟,也曾向監察院陳情;到後來其他人都已圓夢保住家園,只有孫家「斯人獨憔悴」,孤獨地繼續抗爭之路。也因為如此,他才致信尖尾,字裡行間,充滿長年累月的委曲與無奈,尖尾當即決定盡力為他平復。

嚴格說起來,如果其他人獲得變回住宅的處遇,有部份原因是當年政府「發照疏失」,則獨獨把孫家除外更是有違公平原則。因為其他四十二戶核發建照是在禁建公告同日,但孫家的建照卻早已申請,是在公告之前兩星期就核發。如果禁建同日核發的都可以特別考量,免受拆除,則早已核發的豈不應該更加保障?怎麼反倒毫無通融?再者,如果孫家佔了「地寶」,學校非要用這片地做校門不可,也不必然是「你死我活」之局,其實孫家並不是存心要當「釘子戶」以求高額徵收補償,他們兩次向縣府申請「等值換地」,只圖有個棲身之所,縣府卻挾公權力以為勝券在握,一口回絕,以致於孫家僅因地理位置異於他人,就在撤銷徵收的政府作為上飽受歧視,這種「差別待遇」明顯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

當然花蓮縣府最嚴重的過失在於明知「情事變更」,「文小四」根本已經沒有徵收必要,卻堅持不肯全部撤銷,用「幼兒園」與「自然生態園區」等可有可無的替代用途,牽強附會這些也與「小學教學」相關,所以算為依「原定用途」使用,完全是和人民玩「文字遊戲」、還擺出一付「其奈我何」的態勢。這不是尖尾「偏心」,試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百年度的判決書,講得比尖尾還露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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