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秦偉涉性侵3名女子,其中2名女子的案子定讞,秦偉已入監服刑;另1女造型師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秦偉4年徒刑,最高法院今(10)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緣於秦偉被控性侵,台北地檢署認定他涉犯強制性交罪7次、強制性交未遂罪3次,受害者8人,將他起訴,求處41年徒刑。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秦偉性侵造型師、編劇及粉絲等3人,其他受害人部分不構成犯罪,依3項強制性交罪,各判刑4年。案經秦偉與檢察官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女造型師部分僅有被害人單一指述,欠缺其他補強證據,4月間發回高院更審;編劇及粉絲2案,秦偉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各判刑4年定讞;至於秦偉被控性侵其他5名被害人部分無罪確定。
前2罪定讞4月入獄 3案合併執行刑度待法院判定
秦偉4月14日前往南投地檢署報到,被送往台中監獄執行。檢方就秦偉性侵編劇及粉絲各被判刑4年部分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裁定2罪應執行6年徒刑。
高院更一審審理女造型師案,認為綜合卷內女造型師指訴,女方受創後的痛苦情緒反應,以及秦偉案發後對於女方以臉書私訊指責他的惡行並未否認等情況證據,認定秦偉犯行成立。
更一審審酌,秦偉為資深演藝人員公眾人物,為滿足自身性慾,無視女方明確表示不要仍強制性交,造成女方身心受創,但秦偉否認犯行、沒有悔意,至今未賠償女方,犯後態度欠佳,7月間依強制性交罪判刑4年。
案經秦偉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法,今天駁回上訴定讞;秦偉3案合併執行的刑度,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