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天津市一家法院5日宣判,對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近年來中國對經濟類犯罪判處死刑的案例較為少見,該案因此引發輿論關注。
賴小民此前身份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華融為中國上世紀90年代建立的國有企業,用以處理其他國有銀行不良資產,逐步擴展到銀行、證券、信託、投資和期貨等金融領域。
上述法院稱,2008年至2018年賴小民利用職務便利受賄折合人民幣17.88億元(約合新台幣77億5422萬元);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計人民幣2513萬餘元;同時還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
賴小民涉受賄、貪污、重婚3項罪名。具體而言,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約合新台幣867萬3624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值得一提的是,作出判決的是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該案涉及死刑判決,將自動上訴到最高法院。
巨額貪腐的細節
上述法院對賴小民的受賄犯罪形容為,「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
賴小民受賄犯罪事實22起,其中3起受賄數額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6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4000萬元以上。
賴小民是2018年4月被中紀委宣布調查,同年10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因此,該案另一個背景是,「反腐風暴」大量高官落馬後,近年來重大貪腐案件已比較少見。
上述法院稱,賴小民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中共十八大之後,屬於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
該判決也受到國際上的批評。
「因受賄等金融犯罪對賴小民處以死刑,是駭人聽聞和不可接受的,顯然違背了中國對尊重國際人權標凖的承諾。」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亞洲事務副主任羅伯森(Phil Robertson)向BBC表示。
人權觀察將之形容為「殺雞儆猴」,並表示,該機構反對在任何情況下執行死刑,因為「死刑本質上是殘忍的,並認為死刑侵犯了所有人類擁有的生命權和基本尊嚴」。
中國死刑制度
中國刑法1979年頒布後,死刑罪名最多時達到68項。
2011年中國第一次取消部分死刑罪名,包括走私類、盜竊類、以及部分經濟犯罪等13項。
2015年,再次取消走私假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等9項。
至此,中國刑法保留的死刑罪名有46項,依然是全球保留死刑罪名最多的國家。
死刑和死緩,前者會立即執行,後者全稱為死刑緩期2年執行,如果表現良好,會減為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