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修)》),並將在今年10月1日起實施。有選舉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將可聯名提出罷免村委會成員的要求,此外在職務終止和非本籍選舉也有所規定。本次修訂的實質影響尚須進一步評估。
在罷免的部份,《辦法(修)》規定可由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以書面形式向村委會提出罷免村委會成員的要求,同時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此外,《辦法(修)》亦使鄉級人民政府可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委員會工作的村委會成員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欲成立,須經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並經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同意。村委會成員出現的缺額,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
若村委會成員對於舉發選舉中違法行為或提出罷免要求的村民進行報復,村民有權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由鄉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並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在職務終止的部份,《辦法(修)》新增了一旦村委會成員參與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活動,或者有包庇、縱容上述活動的行為,其職務將自行終止的規定。
在職務選舉的部份,為了因應許多新興建設人力自外地選派進入,《辦法(修)》規定,即使戶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及從機關選派到村的任職人員、從其他村交流的任職人員和大學生村官,經本人申請參加,且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亦可列入參加選舉的名單。
《法制網》指出,中國農村社會歷經持續快速轉型,有必要在地方層次不斷引入新血。為此,自治區村委會選舉辦法自1999年實施以來,經2004年修訂,在換屆選舉上達到初步的平穩秩序要求,今年的修訂主要是為了與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增加的內容相符。至於此次修訂能否緩和自治區內的緊張氣氛,則有待持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