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引用「公民不服從」已是不倫不類,竟還異想天開地援引德國基本法「抵抗權」。蓋德國「抵抗權」行使的時機,乃是當聯邦制、議會民主制、社會國和法治國等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全部失靈,且無任何其他救濟方法時,人民始得主張之自力救濟權,藉以作為回復憲政秩序之最後手段,故抵抗權之行使,乃限於極端例外的情形,例如推翻暴政。德國聯邦眾議院網頁上描述抵抗權內涵時清楚敘明,「抵抗形同政變」。德國基本法施行至今尚未認可過抵抗權案件,而我國最高法院不明就裡誤用抵抗權,甚至解釋人民行使抵抗權,得阻卻違法;其難道認為「323佔領行政院」的抗爭是發動政變?倘若如此,檢方應改以內亂罪起訴。
「公民不服從」原是一個高尚的政治理念,但現今常被有心人濫用和操作成政治鬥爭,故國際間看待公民不服從的抗議行動,仍是保守以對,只要違法就罰。因若承認公民不服從在法律上的正當性,無異賦予違法行為特權,同時亦對民主多數決和法安定性原則造成莫大傷害。臺灣司法反其道而行,不僅大膽承認公民不服從的法律正當性,更大開「暴力不服從」之門,認證佔領官署不違法。如此優秀的法官,建議蔡政府趕緊派送至美國,協助那些佔領國會山莊的川粉門免除牢獄之災。Taiwan can help!
*作者為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