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中國新歌聲」事件看連坐與偏見

2017-10-0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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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追查台大傷人案,台北地檢署成立專案小組,針對「高檢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實施計畫」所列幫派進行調查,將深入追查是否有特定政黨團體、黑道幫派以暴力涉入相關集會遊行、公聽會等公開活動。圖為中華統一促進黨黨主席張安樂。(資料照,蘇仲泓攝)

為追查台大傷人案,台北地檢署成立專案小組,針對「高檢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實施計畫」所列幫派進行調查,將深入追查是否有特定政黨團體、黑道幫派以暴力涉入相關集會遊行、公聽會等公開活動。圖為中華統一促進黨黨主席張安樂。(資料照,蘇仲泓攝)

前些時候,「中國新歌聲」在台大爆發肢體衝突事件,統促黨成員與學生互控傷害,引起社會關注,警方也立刻採取了行動,警政署表示,不容許有幫派假藉人民團體名義,假集會之名擾亂社會秩序,規劃在雙北聯合掃黑,針對竹聯幫和相關分堂、分會組職圍事的酒店、KTV等場所擴大臨檢,並宣示會「連坐」檢肅成員。這個事件發生已有一段時間,當下激情對立的情緒平和後,我們或許可以平心靜氣來討論事件中的某些爭議問題,尤其,法治國家執法者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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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司法的象徵形象,通常會提到古羅馬代表公平正義的「正義女神」,以蒙眼、一手持天平、一手持長劍的形象。天平意味公平、公正,蒙眼代表客觀、理性;長劍代表制裁、處罰。正因如此,在描述個案時,以代號的方式呈現,較能夠減少偏見,避免因此造成不公正的判斷。

A舉辦活動,B在活動時鬧場,A與B因而發生衝突,互相均受傷。則A和B的法律責任如何?

當問題以這種代號的形式描述時,相信人們會得到較客觀的判斷:A和B都必須負傷害罪責,B還可能構成妨害自由或毀損罪。可是,當我們把A代入統促黨,B代入台大學生,卻發現結論有了改變。至少,警方在事件發生後所做的第一件事情是掃黑,而且掃的是竹聯幫(在案件中根本不是A也不是B)!理由是「連坐」!

為什麼代入後結論改變?偏見。人們認為一方具有黑道背景,一方是單純的學生,理所當然認為學生是被害人的可能性比較高。甚至在案情尚案明瞭的情形下,連董念台發個文,都被立法委員冠上黑道恐嚇警政署長的帽子。更可怕的是執法者居然還公開講出「連坐」這個詞。「連坐」是指一人犯錯,集體受罰的刑罰制度,被連帶處罰的人本身並沒有犯錯。「連坐」處罰違反了法治國家「個人責任原則」,一個人居然因為他人犯罪、自己沒犯罪而被處罰,這不是很「白色恐怖」?被連坐處罰的如果是你,你能心服口服?這種民主時代竟然出現「連坐處罰」,無疑是對力主「轉型正義」的民進黨的最大諷刺。

執法者不能忘記,在民主國家,法治的基本精神是一視同仁。如果一個黑道份子被仇殺,一個八大行業女子被強姦,司法機關應該放任不管還是積極偵辦?法律保障所有人,只要你真的是被害人,不能因為你的背景、財富、性別、人際關係而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這句話耳熟能詳,幾乎聽到爛,但真的發生在你我面前,很不幸的,在這個案子中我們發現,台灣目前似乎沒有一視同仁這種事,被害人如果有黑道背景,在司法上會先處於弱勢,甚至有些人還以狂戴他人帽子、貼他人標籤、誣他人莫須有的罪為樂。在道德上,在輿論上,我們當然可以批評黑道素行不良、報應不遠等等,但在法律上,一個還沒犯罪的人,就算是黑道,仍然是被害人,法律仍應保護他的合法權益。有證據,依法積極偵辦,沒證據,不能枉法抓捕,這才是民主法治國家執法者應有的態度。

除非大家覺得台灣的正義女神應該和世界各國不同,不必蒙眼、要戴口罩、一手胡蘿蔔、一手長劍,否則還是回歸民主常態,禁止連坐處罰吧。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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