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在3年前「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不實指控,無黨籍彰化縣長候選人黃文玲,與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共用金主」,都是國民黨彰化縣前立委蕭景田,黃文玲憤而提告。台北地院今(5)日一審判段宜康要賠黃文玲20萬元,且段宜康必須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天,全案可上訴。
段宜康當時在「九合一」選舉期間於臉書PO文「一個民調只有0.3%的前綠營候選人堅持打到底,而且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這是第一個詭異之處。第二個詭異處,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10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
當時黃文玲認定該言論已貶抑人格評價,除了自清與林滄敏、蕭景田絕無任何金錢往來外,也表示願意公布競選帳目供檢視,她也質疑段宜康意圖使人不當選,於是控告段宜康違反《選罷法》意圖使人不當選及加重誹謗等罪,並求償1000萬元還要登報道歉。
段宜康當時應訊時找來民進黨前立委邱創進、黃文玲堂哥黃上揚、黃上揚友人林煥宗作證,表示自己是經過查證後才發表言論,且該事屬可受公評之事;不過仍被檢方依妨害名譽等罪嫌起訴。
北院認證!段宜康言論侵害黃文玲名譽
台北地院刑事庭日前對段宜康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褫奪公權1年;全案上訴至二審後,高院認定段宜康有盡合理查證義務,不具傳播不實的誹謗故意,今年2月9日改判無罪,全案目前已上訴至最高法院。
民事部分,黃文玲表示,段宜康所找的證人無法證明段宜康有合理查證,北院也認為段宜康的言論侵害黃文玲的名譽,審酌雙方的經濟狀況及受損害程度,判決段宜康須賠償20萬元,並須在臉書刊登道歉啟事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