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規定,婚姻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並在條文中使用夫妻字眼,由前大法官許玉秀發起模擬憲法法庭,以民間大法官會議的形式,在今(1)日做出第2號判決,民法第九七二條、第九八二條、第一〇七四及第一〇七五條僅規定異性間之婚姻及繼親收養與共同收養,實質限制同性間締結婚姻及收養子女之自由,於此範圍內侵犯人性尊嚴,並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之意旨。於立法機關另行制定合乎本判決意旨之法律前,應許及齡之人一體適用民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締結婚姻且為登記,並收養子女,不因其所選擇配偶之性別而受限制。
同性婚姻合法化在立院修法受阻,許玉秀發起模擬法庭,交民間大法官自行舉辦言詞辯論,邀請正反雙方表達意見,並在今天透過網路公佈會議結果。
會議結果指出,民法有關婚姻和親屬的相關條文,只規定異性婚姻、繼親收養和共同收養,實際上劃下了同性締結婚姻和收養子女的界限,限制同性婚姻的自由,侵犯人性尊嚴,違反憲法平等權的意旨。
民法第972條明定「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間大法官認為,婚姻制度應該以人性尊嚴為基礎,如果及齡當事人願意和另一人共同生活,進入婚姻制度,那雙方生理性別是否相同,「則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