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5日三讀通過《護理人員法》第24條條文修正案,賦予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的法源依據。未來專科護理師及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的護理師將可在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輔助行為,但其業務範圍仍有待衛福部訂定。
根據現行《護理人員法》,專科護理師的職業範圍並未列入其中,導致在執行醫療業務時遊走法律邊緣。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蘇清泉表示,這次修法確立專科護理師的角色與定位,也讓醫師在照護工作的安排上有法可循,減少臨床合作上的衝突。
修正案內容指出,專科護理師及實習受訓期間的護理師,除了可執行健康問題的護理評估外,也可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相關業務辦法則由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檢討「專科護理師分科及徵審辦法」,對接受訓練期間的護理師有更周延的定義及規範。
根據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名譽理事長蔡秀鸞與台北護理健康大學助理教授邱慧洳撰文指出,專科護理師是為因應醫師人力不足與節省醫療費用下誕生的制度。由於無法短時間讓醫病供需達到平衡,而推動專科護理師認證。
根據衛福部定義,專科護理師為進階護理師,與醫師共同提供整合性與連續性的護理與醫療服務,必須有3年以上臨床經驗,並在衛福部認可之標準課程與評鑑合格的醫院時襲後,才可參加專科護理師執照甄審。
立法院於2000年始將專科護理師列為法定名詞,2007年第一批專科護理師正式通過考試,截至今年初全台共有4463位專科護理師。然而,專科護理師的職業範圍並未明定,僅有衛福部授函指示,且內容與臨床護理師職業範圍重疊。
蔡秀鸞與邱慧洳也提出專科護理師面臨困境,由於專科護理師在執業上因醫療行為與醫療輔助行為兩者界線模糊,加上部分醫院將專科護理師充當醫師,若沒有清楚定義,恐讓專科護理師觸犯《醫師法》第28條的密醫罪。
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日前表示,為避免專科護理師之業務項目包山包海,有待日後衛福部召開公聽會或邀請醫護專業團體集思廣義後另以辦法決定,確保專科護理師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