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讓你知道:父母過世後的遺產,經常成為後代爭奪焦點。作者以專業觀點提醒,特定型態的權利、義務,都不在繼承之列,在辦理後事時,可得特別注意。
父母過世後,常見子女為了爭遺產而撕破臉,但也有不想背負債務而拋棄繼承的。實務上容易忽略其實還有根本就不能繼承的東西,那就是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
什麼可以繼承?什麼不能繼承?
我們都知道,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例如: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權利,以及借款、保證、欠稅等債務。惟如果繼承之債務大於遺產,繼承人除主張限定繼承而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之外,亦得拋棄繼承。(延伸閱讀:這樣買保險,你的小孩一定會被查稅!注意3點,避免遺產稅、贈與稅問題)
不過,我們常常忽略另一個繼承的法理,也就是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得繼承(參見民法第1148條規定)。這些具有一身專屬性而不得繼承的權利與義務,主要是與身分權及人格權有關(如親屬間之扶養請求權、身體受傷害之慰撫金、著作人格權等),而如果是以特別信任關係為前提的債權債務關係(如委任、雇傭等),也不得繼承。以下特別舉慰撫金請求權為例,說明一身專屬權利不能繼承的情形。(延伸閱讀:房產獵奇》他意外繼承長輩留下的190坪土地,卻一毛遺產稅都不用繳?)
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不能繼承
個人的權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若是人格權或是身分權受到侵害,除了可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之外,還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俗稱的慰撫金,用來撫慰被害人受傷的心靈。但若是被害人對加害人的慰撫金請求權,尚未起訴或經加害人以契約承諾者,則依法不得讓與或繼承,因其還沒有轉化成金錢給付的財產性質,仍具有一身專屬性,故被害人之繼承人仍不能繼承已發生之慰撫金請求權。
這類的慰撫金請求權發生的原因與人格權或身分權受到侵害有關,例如:
1.人格法益受侵害: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慰撫金(參見民法第195條)。
2.身分法益受侵害: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慰撫金(參見民法第195條第3項)。
3.解除婚約時:依法定事由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慰撫金(參見民法第977條)。
4.違反婚約時:無法定事由而違反婚約者,無過失之受害人得向他方,請求賠償慰撫金(參見民法第979條)。
5.結婚無效時: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且無過失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慰撫金(參見民法第999條)。
6.判決離婚時: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且無過失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慰撫金(參見民法第10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