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草案通過 可設公司從事文創授權

2014-08-07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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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長龍應台(右)表示,我國現有746家公、私立博物館,在立法完成後將可取得正式的身分證。(資料照片,宋小海攝)

文化部長龍應台(右)表示,我國現有746家公、私立博物館,在立法完成後將可取得正式的身分證。(資料照片,宋小海攝)

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我國第1部《博物館法》草案,文化部長龍應台表示,我國現有746家公、私立博物館,在立法完成後將可取得正式的身分證,各博物館也將依法可以成立公司,從事文創產業的授權活動,增加他們的營利,「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文化里程碑的博物館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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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來,各界不斷倡議制定博物館專法。目前國內的博物館高達746家,卻因欠缺專屬的法令規範,導致博物館素質良莠不齊。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提高專業性與公共性,文化部提出《博物館法》草案,希望透過法規鬆綁,協助博物館朝專業化與國際化經營。

龍應台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上說,《博物館法》是文化的基礎建設,這是台灣百年博物館發展史上第1部專法,代表著數百家博物館將取得正式身分證,可以向政府登記,取得所得稅、遺產稅等賦稅減免優惠,這對扶植私立博物館發展是重要的關鍵。

龍應台以故宮博物院為例指出,故宮擁有全世界國家都沒有的寶藏,卻沒有法律可以對其寶物進行授權,或進行文創產業的開發,以作為其營利的來源;有了這部專法後,未來博物館將可以成立公司,從事於開發創意的產業,所賺得的錢,可以回來養活非營利的博物館教育目的。

此外,《博物館法》也設有榮譽認證制度。龍應台表示,未來會有評鑑制度,如果博物館的營運(典藏、教育推廣、研究展示)符合國際標準,將有助於申請政府補助、在國際上取得尊重認同,並且有利於與國際接軌,有制度性規定,因此這是一個很重要的文化里程碑的博物館大法。

草案第10條規定,為推動博物館典藏創意加值及跨域應用推廣,中央主管機關應與相關機關會商成立「專業法人」。所謂「專業法人」就包括公司在內,這是參酌國外案例,例如大英博物館就透過公司體制,經營出版品及文化商品,透過市場機制,讓利潤回頭挹注博物館。

草案規定,公立博物館自籌財源若達一定比例,可依法設置基金,以基金自籌收入,進用編制外人員,以解決博物館人力不足的問題。龍應台說,像歷史博物館早已有一些作業基金,如果沒有基金的設置,各種門票或營運的收入,都將繳回國庫,無法留在博物館運用,設置基金則可以讓盈利保留給博物館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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