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警法》於2月1日正式生效,該法受到各界關注的原因在於,《海警法》授權中國海警船得以對在中國海域(包括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大陸礁層及所屬島礁)及其海域上空從事非法行為之船隻動用武力。
依據中國《海警法》,中國大陸海警得依相關規定條件與程序進行海上執法工作,其中包括得以使用手持警械與武器、艦載或機載武器。該法讓中國海警船有了法律授權,將有依法、正當執行海域安全維護與海洋資源保護的依據,但對於充滿爭議的釣魚台海域、南海海域,以及台灣海峽海域,都將有更多衝突、對峙的景象出現。
組織架構與海域認定問題
依據目前國際現勢的發展,中國《海警法》的制訂讓周邊鄰國產生疑慮的原因包括:中國海警隊在中國政府組織架構的角色,以及所謂「中國海域」的認定。
現行中國海警隊的編制是屬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而武警部隊又直屬於「中央軍事委員會」,雖非中國軍隊—解放軍,但也非中國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或司法部等部門所屬之「人民警察」性質,是一個準軍事單位,因此,中國海警隊未來的執法究竟是屬於國家軍事力量對外行動的武裝行為,抑或是內政事務的安全秩序維護作為,讓周邊國家分不清其執法性質,也因此容易產生糾紛。
再者,該法產生的爭議容易出現在有紛爭的海域,尤其是聲請國最多的海域—南海。由於南海海域的資源豐富,再加上周邊各國的武裝力量與科技均大幅成長,因此,南海變成為了中國、菲律賓、越南、印尼與台灣的兵家必爭之地,也是區域外國家,包括美國、歐洲國家、英國、日本、俄羅斯等國積極介入、要求航行自由的爭議海域。而在中國《海警法》制定後,賦予了中國海警隊執法的依據,但依據上述中國海警隊身處的政府機關定位,容易讓該海域變成軍事火力相向的地區。
然而,除了中國之外,印尼也在近期通過了《綜合海上安全法案》,該法案整合國內既有的21項法律,並授權印尼海上安全局(BAKAMLA)擔任協調海上具有執法權的政府機構,統合國內海上運輸總局、海關總署、海上警察局和漁業部等所屬之400多艘巡邏艇,逕行打擊走私、海盜、非法捕魚(IUU)以及攫取印尼聲稱所屬海域資源的非法行為。這是印尼政府進行政府官僚體制改革的行動之一,也是喬科為總統推行印尼成為「全球海洋支點」(Global Maritime Fulcrum)的海洋國家總體戰略的其中一項工作。
此外,英國在退出歐盟後,積極地透過雙邊機制強化其在國際政治、經濟等各領域上的影響力,因此,英國也透過與日本的「2+2會談」(外交與國防)會議表達關切的立場;也將會讓東協各國對於久未定案的《南海行為準則》談判,出現更多的變數。
應進行相關政策與法規修訂
檢視我國《海岸巡防法》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得視同《刑事訴訟法》所稱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並得依法(《海岸巡防法》第13條及《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使用器械,雖然我國法律也有使用器械的相關規範,但是我國海巡機關多與其他國家一樣,是屬於國內秩序維護性質,一旦與準軍事單位之中國海警隊有所紛爭,我國應對之行為準則應有所調整。
此外,我國與中國大陸海域連結,涉及各種海洋資源的使用權利維護與保護之競合,例如近年來兩岸間經常出現的中國採砂船問題,未來均可能成為中國海警隊與我國海巡署間的對峙處理問題。而且,兩岸所轄之海域也涉及第三國之權利爭議;因此,我國海洋委員會、陸委會,甚至國防部,均有必要針對相關之海洋法律規範進行檢視與比較,提出我國應採取之政策調整或法規修訂之因應對策,以確保我國海洋安全與海洋資源之權益。
*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國際處區域經濟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