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爭議補破網!政院修法強制監護「無次數限制」延長

2021-03-0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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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長蘇貞昌表示,社會安全網的建立相當重要。(資料照,柯承惠攝)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院長蘇貞昌表示,社會安全網的建立相當重要。(資料照,柯承惠攝)

前年7月鐵路警察李承翰在嘉義車站遭鄭姓男子刺死,兇嫌一審時因被醫生鑑定患有思覺失調症,無辨識行為能力而被判無罪,讓輿論譁然。行政院今(4)日補漏洞,通過法務部提出的《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監護處分期,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盼建構更完善的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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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刑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務部官員解釋,根據現行法條,罪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獲得《刑法》第19條不罰或減輕其刑的情形時,但若情況被認定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可以施以監護,但監護期間均為5年以下,未能因應個案具體情況而有所延長,因此修法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

另外配合《刑法》修正,法務部也修正《保安處分執行法》相關規定,草案採「分級分流」、「多元處遇」、「流動迴轉」、「定期評估」及「轉銜機制」。也就是說,可以視受處分人情況給予分級分流管制,例如轉至地區醫療機構或交由家屬調整為門診治療等,若受處分人情形嚴重,可改收治於精神醫療機構或司法精神醫院。

法務部表示,對於受處分人的定期評估、執行監護處分的處遇方式,均參酌評估小組的評估意見,並徵詢醫師等專業人員的意見。當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則設有「轉銜制度」,檢察機關將召開轉銜會議,將受處分人轉至當地衛生、警政、社會福利、教育、勞動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依權責提供受處分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以無縫接軌。

蘇貞昌:盡力讓社會安全網避免亡羊補牢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最後裁示時指出,基於社會是連帶的,政策是連動的,制度如果有哪個地方沒有構造好、沒有設計好,往往一個事件的發生,就引起軒然大波,所以社會安全網的建立,相當重要。一則新聞事件的發生社會悍然、群眾譁然,到那時再來亡羊補牢,往往已經造成遺憾。因此,如果能夠凡事洞燭機先,參引外國進步的立法例,或者大家都用心從方方面面設計這個安全網,假設能夠非常綿密、設計完善、運作有力,就可以保護國人同胞免於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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