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間,總統公布部份民事訴訟法增修條文,其中比較特殊,是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的修正,將「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改成適用簡易程序。
車禍死亡或重傷求償的民事訴訟,原本大多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只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才適用簡易程序。如今修法後,不論求償金額多寡,都適用簡易程序。司法實務就車禍死亡之損害賠償,裁判數額過低,向來為民眾所詬病,如今連訴訟程序都變成「簡易程序」,修法後所象徵的社會意義,值得研究。
有關財產權的民事訴訟,原則依訴訟標的之價額多寡,或事件性質之繁簡,區分為「通常」或「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顧名思義,簡易訴訟程序較為簡化而迅速結案(小額訴訟則是標的低於10萬元之程序更簡便的案件)。
簡易訴訟程序,原則上二審終結,第一審由地方法院簡易庭獨任法官審理,第二審則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通常訴訟程序,若標的金額大於150萬元,原則上是三審終結。
官方的修法理由,主要以「程序簡化」為主軸,建立民事訴訟「金字塔型訴訟結構」,再來以道路交通事故所生訴訟事件,案情較為單純,為使被害人得以利用簡速程序求償,以兼顧其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乃將交通事故涉訟,一律改為簡易程序。
但是,這樣的講法有道理嗎?
台灣的車禍死亡事件,民事賠償的平均判決賠償金額不超過400萬元,扣除強制汽車責任險的200萬或220萬元給付,若還有過失相抵的情況,加害人所負擔的賠償金額可能比一輛國產車還要來得低。在法律的世界裡,人命真的關天嗎?
民事訴訟關於車禍死亡事件,親屬原則上只能請求扶養費、喪葬費、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其中最主要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或稱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精神賠償請求,判決表面上有提出標準,例如會說: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但是,最後的判決數額,都不會太高,對於法院判決偏低,立法院也曾要求司法院檢討辦理,然而普遍來說,未有特別變化。
車禍死亡的民事訴訟,由法院實務判賠數字看來,人命是相當廉價。當法律沒辦法讓人民相信「生命無價」,反而給予一種「廉價印象」,無怪乎國民的交通法意識低落,導致死亡車禍發生率居高不下。
回頭檢視本次民訴修法,將「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改成適用簡易程序,修法理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所生訴訟事件,案情較為單純,改成簡易程序可以使被害人早日得到求償;其中一項修法又說,求償金額很高的情形,還是可聲請改回通常程序,若此修法意義何在?
事實上,與其說早日求償,家屬更關心是合理求償。改成簡易程序,到底是有利於被害人家屬,還是便宜了法院的工作量呢?
對於車禍死亡事件,司法實務對於被害人家屬的「精神痛苦」程度,通常少作細緻調查與深論,導致精神賠償數額的推論與認定,幾乎是千篇一律的寫法,最終定錨在差不多的數額,難道因認「案情較為單純」嗎?
實際上,認真看待精神賠償這件事,就會發現案情不單純,司法可曾認真地看待被害人家屬精神痛苦這件事?假若有,就不應該將交通死亡案件的民事訴訟改成簡易程序。
台灣人的命,已經夠廉價了,為何還要變成很「簡易」呢?
*作者為陽昇法律事務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