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正如中國婦聯在統計中所指出,家暴執法中存在認定難、取證難等問題。這是因為:在特定關係環境中,暴力鏈之中的人們已經形成特殊的情感關係與紐帶(譬如出於反復的原諒、憐憫或親子關係的考量,甚至是出於親友或家族之中的壓力等)。以馬金瑜事件為例,面對公眾的何以「數次擱置」離婚事宜的質疑,不得不指出是因擔心「安全問題」以及「三個孩子的撫養權」。
而在筆者所接觸的德國精英家庭的家暴中,被受害者遲遲不願報警,則是基於擔心孩子的成長心理、以及踏入政壇的施害者丈夫的聲譽。
尤其複雜的是:家庭暴力常常涉及不同的參與者和目擊者,而犯罪者、受害者和證人的立場都有可能會隨著時間而改變。這一科學常識有助於瞭解:為什麼馬金瑜及札西都先後指證/回應當地存在其所目睹的家暴事件(保姆),但貴德縣隨後發佈的官方調查卻堪稱「完美」,甚至出現與馬金瑜指證截然不同的、相關「證人」及當事人針對家暴現象矢口否認的局面。
正因家暴問題如此難以伸張正義,德國社會學者們呼籲,應進行廣泛的科學討論以及針對具體個案加深瞭解。其中,科學辯論的的在於「社會授權」,即產生並普及知識,以有效減少及預防家暴、並對受害者提供實質性幫助。因此,在馬金瑜事件中,不管是從愛情婚姻⻆度指責其為不切實際的「浪漫女文藝青年」,還是從其背負的電商微店經營債務⻆度質疑其出發點,都對家暴問題本身於事無補。
而從物質環境、個人職業生涯發展等方面嘲笑其跨階層戀愛的「失敗」,則更是落人了「偽女權主義」的陷阱:在那裡,女權自動與資本、市場相迎合,或以並肩於男性的個人高薪為單一成功標誌,而這恰恰就是父權制體系所期待的敘事規範。
2. 現有法律體系是否能解決家暴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在反家暴立法中,中國與韓國均屬於僅次於歐英美等地的准先進地帶,並且中國為意義深遠的第四屆世界婦女大會(1995年)舉辦地。這折射了家暴問題所牽涉的關鍵點,即現有法律體系針對受害人的保護是否迅速而到位?
在拉姆事件中,儘管拉姆及姐姐卓瑪多次向警方報警,但警方一直將其當作「家務事」處理,並未對施暴人採取任何懲戒措施;而當其帶著傷勢向當地婦聯求助時,據卓瑪聲稱,也因「其他女性的情況更糟」而未得到任何積極回應。
在馬金瑜事件的微博之下,也有家暴受害者分享個人經歷:當地婦聯面對家暴投訴的建議是「調解」或由受害者「起訴離婚」;而當其不堪騷擾報警時,本著「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態度,「出警速度會很慢」,「不出人命就不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