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少李宗瑞性侵偷拍案今天(2日)開庭,高等法院二審宣判,依強制性交、乘機性交、妨害秘密罪等罪,判李宗瑞79年7月徒刑,合併執行30年,並須賠償2745萬元。
李宗瑞被控於2009年起在台北市夜店尋歡,對34名女子下藥性侵並拍攝性愛過程,外傳被害人還包括多名女星、女模,加上偷拍的性愛影片廣為流傳,震撼全台。檢方痛斥他毫無悔意,並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具體求刑30年有期徒刑。
去年9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僅認定李趁9名女子酒醉或不明原因昏迷時性侵,依9個乘機性交罪,判李宗瑞18年6月徒刑;偷拍17名女子性愛影片,則依妨害秘密罪部分判3年10月徒刑,可易科罰金276萬元;此外李還恐嚇1名被害人封口,被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8萬元。民事部分,則需賠償其中12名被害人一共1425萬元。
但一度逃亡、主動投案後被收押迄今的李宗瑞至今仍否認性侵,堅稱所有被害人都是自願與他性交,僅承認偷拍性愛影片,且只願賠償被偷拍女子每人20萬元。
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在今天上午10時宣判二審結果,認為李宗瑞惡行重大卻毫無悔意,因此對李加重判刑達79年7月,由於有期徒刑最高上限僅可判30年,合議庭因此宣告他應合併執行30年,並須賠償274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