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志良表示,網路業者20年前準備透過網際網路,提供網路電話服務,當時曾經引起電信業者很大恐慌,擔心營收會因此掉下去,但20年後的結果顯然不是這樣,對於網路新興視訊服務,「我非常建議NCC對這個技術採取開放態度。」
綑綁網路電視或鬆綁有線電視?
葉志良表示,根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條,有線電視系統的定義,係由「頭端與有線傳輸網路及其他相關設備組成之設施」,如果現在要把有線寬頻業者透過網路提供的網路視訊服務,視為「有線電視」,那麼,台灣目前唯一一家IPTV業者(中華電信MOD),也符合NCC公布的3個要件。
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銘輝表示,「今天的公聽會問題核心,來自於台固在花蓮提供的服務,透過開放式網路提供影音服務,跟既有的有線電視長的太像」,因此NCC才研議將它視為有線電視,然而,台固在花蓮提供的服務,同樣滿足NCC預告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的「OTT TV」定義,如果這樣,該法如果過了,以後它到底該視為有線電視?還是「OTT TV」?NCC到底要把台固的影音服務當成「有線電視」管?還是要鬆綁對有線電視的管制?
黃銘輝認為,NCC今天如果要透過行政函示,將台固的網路電視,當作「有線電視」管,至少要在法理技術必須有更深刻闡述,《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有線電視」的定義,雖然有解釋空間,但NCC的解釋不可以偏離立法意旨。
黃銘輝說,20多年前,立法院在訂定「有線電視」定義時,並沒有想到日後內容業者透過網路等開放式網路傳輸的可能,當初對有線電視水平與垂直的管制,都還是從類比電視時代的線性傳播體系出發,今天NCC如果要透過行政解釋,認定台固的網路電視為「有線電視」,就必須考慮到「法律保留原則」。
NCC三要件恐對新型態應用造成懲罰效果
黃銘輝表示,NCC若基於台固媒體經營網路電視,對既有有線電視系統的衝擊,「正本清源作法,應該訂定《有線多頻道平台服務管理條例》,鼓勵業者利用有線寬頻提供創新服務,不是把業者綁在既有有線電視法令框架,「NCC公布的3項要件有很多問題,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強度很高,恐對新型態應用造成懲罰效果。」
台灣經濟研究院組長曾筱媛表示,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有線電視系統,係以系統頭端、用戶端是否為封閉特性之特性,台固媒體提供的網路電視,是否為有線電視,基本上可以循這項認定標準。
曾筱媛說,由於網路電視業者提供的機上盒,可以用WiFi、4G、5G等行動網路傳輸,因此,從技術層面來看,不具有頭端封閉特有特性,因此,NCC若要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認定其符合「有線電視」定義,必須回歸到「法律保留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