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迴轉壽司店舉辦姓名優惠活動,引爆全台鮭魚之亂,據業者統計,兩日近千人次改名「鮭魚」免費用餐,至少500萬餐費。此事造成網路話題、外媒報導,掀起「世代潮流」論辯,也引發改名爭議的法律規定。
據網路統計「改名的大都是87到92年生」,形成奇特的台灣鮭魚世代奇蹟。 台中中醫系男大生湊熱鬧改名叫「張鮭魚之夢」,當事人自稱改名後才知道是第三次改名,戶政人員才說「你已改名三次,不能再改了」,他當場傻眼愣住,恐怕一輩子被叫「鮭魚之夢」了。還好,民政局長解釋只算改了兩次,才化解事件,足見改名前千萬要審慎思考。
其實,台灣人很愛改名,有人因為算命想要改運、有人因為諧音想要避免!內政部民政司於104年3月修法前統計改名數字,全國一年改名已2次的共有1萬7527人。以往只能限定2次,所以104年立法院通過修正《姓名條例》,規定民眾因為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一生改名增加為3次。
我國是民主社會講究自主權,畢竟人出生姓名非己自主,所以過去允許更改姓名。但是是否應該限制改名次數,這是不是過時法規,如果連政黨、社團、公司、行號都可以依照程序改名,為何對於個人要如此嚴格限制?值得在憲政制度上加以探討;因為個人如何命名是《憲法》保障人民自由,限制改名次數,涉有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格權自由。縱然,《姓名條例》已修正通過,每人一生可改名3次;且也修法新增認領、收養被撤銷可申請改姓規定。
依據現行《姓名條例 》第1條規定,國民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特別是運用的效力訂於第6條「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及第7條「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且第14條規定「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至於「鮭魚之亂」的改名風波,因為《姓名條例 》第8條至第10條尚有其他改名管道,似也符合憲法自由權的比例原則。只是解套方法仍應回到《姓名條例 》第9條規定,其中第一項第一款「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顯然叫做「鮭魚」之人可以結合或集體加入團體而改名,問題是團體最後還要有人叫做「鮭魚」且該人改名未滿三次。
其次,第9條規定第一項第二款「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此法戲稱「圍魏救趙」或「父親救子」,如果姓名更改已滿三次而最後稱為「鮭魚」,則可請尊親屬如父親、祖父更改同名,俟其子其孫「鮭魚」之名改掉後,其父其祖再行更改,但前題是其父其祖需符合改名未滿三次之規定。
另外,第9條規定第一項第三款「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但此法需找到在同一縣市設籍,且需等到六個月以上。另外,第四款規定「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則必須等到有一「鮭魚」之人遭到因案通緝才有機會。而且以上各款依據第9條第二項規定,並不受次數的限制。
目前普通認知的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是依照《姓名條例 》第9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者,依同條第二項「以三次為限」且「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報載藝人吳宗憲針對鮭魚之亂打趣「若有過改名叫『鮭魚』之人,公司一率不錄用」。也顯示「鮭魚」議題瞬間燃燒國內外,國人不得不重視這個世代不同的思維與作風;這也是值得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慎重省思憲法上姓名權、人格權的自由界限,在規範姓名的同時,是否如同「同性婚姻」的潮流已經銳不可當。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硏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