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政院所提《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第18條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因稽核資通安全維護情形發現「重大缺失」,或遇「重大資通安全事件」,而「認有必要」時,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非公務機關場所檢查,並得命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相關證明資料。此條一出立刻引發重大爭議,明顯違反《憲法》所保障之人身相關自由,亦牴觸法律所揭示之諸多例如法明確性、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亦出現相當多不確定法律概念,留有相當大的爭議空間,實有重大爭議。
國民黨立委顏寬恆對此提出質疑,包括一、什麼算是重大缺失?二、什麼算是重大資通安全事件?三、什麼算是認有必要?四、什麼算是必要之說明?五、什麼算是配合措施?這5項質疑平心而論都是爭議的核心,充滿行政裁量及不確定概念的解釋空間,此草案由號稱民主之民主進步黨提出,令人既感驚異又感不解,難道賴清德主導下的政院,將成為「綠色恐怖、視法律為無物、恢復戒嚴時代嗎?
當然我們可以理解政院關心資訊安全,但在《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中特別是主管機關可以派員進入非公務機關檢查,顯然違反程序法,充滿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模糊空間,留給行政足夠濫權的空間。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除了「緊急搜索」,可以不用事前向法官聲請搜索票,但其他搜索行為還是必須聲請搜索票,並且就算是緊急搜索,事後還是必須陳報法院;然如今《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竟然如此斗膽堂而皇之進入非公務機關檢查,試問豈有不侵犯人權之理?
另外,行政院很巧妙地使用「檢查」而非搜索,但二者所代表的意義幾乎都是對人權產生極為嚴重的侵害,明確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目前現行刑事訴訟法令狀原則之特別立法等問題。況且根據刑訴規定目乃以令狀為原則,附帶搜索、迅速搜索及自願性同意搜索為例外,縱然迅速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也應於實施後3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3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但如今《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第18條之規定,明顯與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符,因此期盼政院改弦更張,勿鑄下大錯。
總之,賴清德自上任後,陸續推出幾項法案諸如一例一休修正及《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等都具有極大的爭議及瑕疵,這不禁讓人懷念林全內閣,雖然也有些許爭議但起碼還尊重專業及民主原則;然而今日以號稱接地氣來自基層的賴清德內閣推出這些令人匪夷所思的法案,真是相當大的諷刺,再一次驗證專業性的重要。對於民間單位加以稽核或派員之行政檢查,是否有藉維護資通安全之名,行實質搜檢查之實,此乃明顯違反憲法比例原則,違背法治國原則,開民主之倒車,期盼政院能夠謹慎思考之。
*作者為文化大學國家發展與中國大陸研究所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