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行政院院會通過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版本,即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建構包含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之完善保障體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共分6章109條,後續將訂定24個子法。勞動部許銘春部長表示,預估此法通過後,可從現行的7成3勞工涵蓋率提升至9成,臺灣將近約1088萬勞工都可獲得相對保障。
該草案立法重點如下:
一、 擴大納保範圍(草案第6條至第12條)
(一)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
(二)其保險效力自到職日起算。
(三)雇主若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手續,勞工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險人將於保險給付範圍內,命雇主繳回給付金額。
(四)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勞工,仍透過職業工會強制納保。
(五)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納為特別加保對象,並規劃簡便加保措施,以利雇主為其加保。
二、 提高投保薪資(草案第17條)
授權訂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規劃為72,800元,涵蓋9成以上勞工薪資水準;下限定為基本工資,提供職災勞工適足之基本保障。
三、 本保險費負擔等之特別規定(草案第19條至第25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情形、繳納方式、未依限繳納之處理、暫行拒絕給付之情形;本保險之保險費與滯納金優先受償及不適用債務免責之規定。
四、 增進給付保障(草案第28條至第58條)
(一)增進並充實各項給付內容,如擴大醫療給付範圍,提高傷病給付水準,失能與遺屬年金按投保薪資一定比率計算給付金額,並建立部分失能年金制度。
(二)不同保險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條件時,採併領,職業災害保險年金減額發給。
五、整合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草案第62條至第70條)
(一)於年度應收保費 20%範圍內提撥經費支應,成立財團法人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
(二)明定重建業務範疇及個案管理服務機制,整合相關重建資源,以提供職業災害勞工適切之重建措施。
(三)提供職能復健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另為提升勞資雙方參與之誘因,發給勞工職能復健津貼,及提供雇主獎勵措施。
(四)提供從事特定有害作業之勞工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並針對已離職勞工提供健康追蹤檢查。
六、強化職業傷病通報與鑑定機制(草案第73條及第75條)
由認可之醫療機構辦理職業病通報,以提升職業病發現率;並調整職業病鑑定為中央單軌一級制,及保險人審核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申請鑑定。
七、提供各項津貼補助及勞動保障措施(草案第78條至第91條)
(一)提供於保險有效期間從事特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確診罹患職業病者之失能或死亡津貼。
(二)被保險人之輔助器具補助、照護補助,及未參加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補助。
(三)明定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之續保、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與傷病假等權益。
肆、符合五大需求,朝野政黨應列為重要且優先立法的法案
筆者認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既:
- 符合維護並穩定台灣經濟及創造就業重要基石的經濟需求
- 符合建構完善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權益專法體系的法令需求
- 符合落實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勞動政策需求
- 符合促進勞資和諧共榮關係的社會發展需求
- 符合提升台灣優質勞動生產力之國際競爭力需求等符合五大需求,確實有必要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列為重要且優先立法的法案。
*作者為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所法律組博士候選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暨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