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年底九合一選舉,行政院今(11)日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將現行捐款給不同參選人、每年捐款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的規定,提高為30萬元,不過對每一參選人捐款10萬元上限,則維持不變;草案也將不符規定政治獻金返還期限從1個月延長為3個月,以減少候選人因疏忽導致未申報或返還而遭罰情況發生。
行政院會上午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行政院長江宜樺在院會中表示,這次修法除了配合合併選舉的趨勢,也切合當前政治社會環境需要,強化公開透明機制,對於維護政治活動的公正及公平性,以及保障捐贈者及受贈者的權益,都有相當大的幫助。
內政部官員說,之前不少個案因「捐款太多人逾上限」而遭處罰,如媒體工作者陳文茜、前行政院長謝長廷都曾被監察院開罰,因此內政部參酌各方意見後,研議調高捐款總額上限。此外,官員也指出,年底九項選舉合併舉行,個人捐款額度也有必要提高,因此將每年捐款20萬元的上限提高為30萬元。
官員表示,內政部去年完成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但過程中監察院、立法院都提出不少修正意見。新法也將裁罰金額從20到100萬修正為6萬到120萬,官員表示,此即參考實務意見,違法情事有大有小,因此修正罰緩的上限及下限,讓罰鍰更能反應違法情事的輕重程度,以符「比例原則」。
此外,針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若有不符規定的狀況必須返還,原法規定應於1個月內返還,無法返還則應於2個月之內繳庫,但歷年候選人反應選舉期間事務繁雜,經常疏忽受罰,因此新法期限一律修正為政治獻金申報日前,亦即選舉投票日之後3個月,可有效減少候選人因疏忽致未申報或者返還遭罰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