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是時候要有消防設備師專法了

2021-04-03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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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一拖二十多年。圖為消防員滅火。 (資料照/洪煜勛攝)

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一拖二十多年。圖為消防員滅火。 (資料照/洪煜勛攝)

因為我姊夫是消防設備師/士,所以近日有留意看到消防設備師專法的新聞。2020年4月的錢櫃KTV大火,讓台灣消防設備管理問題的缺失再度浮現。明知消防問題刻不容緩,但針對消防設備師、士的專法立法《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卻一拖25年,形成現行消防制度出現「不少外行人搶著做內行事!」台灣應否通過消防設備師專法的議題,相當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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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背景:

1995年衛爾康西餐廳大火後,政府開始重視警消問題,於是著手修正《消防法》,推動「消防設備師/士」國家考試,消防設備師負責設計監造,消防設備士可執行裝置和檢修,像煙霧偵測器、自動灑水器、緩降梯等安全設備。

但當時因為甫推行國家考試制度,擔心消防設備師人數太少、不敷市場需求,所以暫且讓相關經驗的從業人員,只經過34小時的受訓課程後,就可以取得「暫行執業證書」,成為暫行人員,證書的執業期限也明文寫著,只要國考通過的設備師達5000人、設備士達500人後,翌年6月,這些暫行人員,若沒有去考過國考,就要停止執業。

這部分也明訂在《消防法》第7條第2項,即「於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達定量人數前,得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其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因為建築師公會長期以來的「本位主義堅持」,以及20多年來「暫行人員」何時落日等爭議,各職業公會難達共識。因此,為各新蓋建築設計、監造以及裡頭的消防裝置設備、檢修的「消防設備師/士」專法拖了25年。

爭議點:

首先,暫行人員的工作權應受到保障?

暫行人員中,有的是8大公會技師(建築、結構、機電、土木等)等身分兼作消防設備業務,由於不是第三方另外施作或檢視,難免有「球員兼裁判」質疑。

同時,這一「暫行」就過了20多年,其實已在2014年已達到國考人數一定數量、應依法落日的暫行執業人員。

但是,暫行人員的工會卻以「應保障工作權」為理由反對,甚至主張應就地合法。

消防設備士公會認為讓暫行人員就地合法很不合理,因為這些暫行人員目前在執業消防設備業務的比率已經很少,因此以工作權為理由要求暫行人員不用在落日年限內補考證照,要求就地合法,是很不合理的事情。

其次,法律名稱問題。

行政院版草案稱之為《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為此,消防設備士公會質疑其它技師如律師、建築師、電機技師等,難道會叫《建築人員法》嗎?這不是很奇怪嗎?並指出,從政院版的法案命名,就是要幫這些暫行人員留一個後門,怕這個法無法適用於他們。

第三,建築師公會的專業是否能包含消防設備師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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