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公會的影響力大,本位主義的心態,建築師界會認為「消防業務以前就我們在管的,雖然是暫代,但不希望把這個權利專業分工出去」。因此,多年來也拜會相關部會、立委,消防設備師、士的專法才會一拖25年。於是形成消防設備專法需要建築師公會點頭才能通過。
一邊是以建築師為首的各技師公會、一邊是盼有專法的消防設備士公會各持已見,內政部消防署卡在中間,原本消防署希望先讓《消防設備人員法》專法能通過,有爭議的「暫行人員」落日事宜留在《消防法》第7條以後再來修。
對此,消防設備士公會認為這是另一種暗渡陳倉,因為如果《消防法》第7條遲遲未改,是否表示10年、20年後繼續暫代下去?
針對《消防師士法》,請來了各家公會,包含水管公會、電機、8大技師、器材等公會來討論。水管公會的人表示,若此法過關,以後建築消防的水電工程他們就不能承包施作,恐影響數萬人工作。
但這並非事實,因為消防設備師、士只會施工監督與簽證,不會真的去施工。
現狀下什麼問題很嚴重:
現行制度下,任何公司想從事消防工程,只要向商業司申請即可,不須證明是否具備足夠的消防知識。
2015年1月的桃園新屋保齡球館火災,正是因為沒有專法,僅由消防設備師檢查發現缺失後,把消防的限改單申報到消防機關複查,等同也沒有訂定檢修申報書的法定責任,後來發生讓轄區6位消防隊員殉職的意外。
2018年4月的敬鵬電子工廠大火,也是因為沒有消防設備師、士專法,才沒辦法利用他們的專業,透過檢修申報,提報危險物品數量、位置等。
當時敬鵬存放柴油,如果有專業的設備師、士來做第3方檢查,就不用「一切僅依靠業者良心與轄區消防隊員人力」,最後發生轄區6位消防隊員殉職的不幸。
2020年4月的錢櫃KTV大火,這起事件凸顯了整套制度推行至今仍未走向專業分工,也沒有相關管理機制,使得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若當時台灣就有訂立了完備專法,理應由錢櫃的防火管理人會去妥託設備師、士撰寫〈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書〉,發包的時候也會規劃當斷水系統時,要用怎樣的滅火設備應變,甚至聘設備師、士施工。
每次都是在重大火災發生後,再由消防人員「全面加強安檢」,這樣的做法,只是在短期內砸下大量基層消防員人力,進行安檢與清查,但我國的消防人力不可能每月、每年都這樣進行高密度的安檢作業。
因此,政府應從法規著手改善,「由消防設備師負責第1線的消防安檢、消防人員作第2階段的複檢」,才能健全消防安檢制度。
分析與結語
「我國應否需要消防設備師專法?」反對設立消防設備師專法的一方,主要的理由有:行之有年,不願意分工出去;暫行人員會沒工作,需要保障工作權,不然也應該要就地合法;建築相關的水管、電機、器材等人員擔心無法承包施作,影響數萬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