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6項事證(署名略去)包括:
1、倫敦大學於2015年9月22日補發之博士學位證書(署名者係時任校長)、補發證明;
2、告訴人之博士論文外觀照片及節錄內文;
3、倫敦政經學院於1980年9月19日通知告訴人已核發學生簽證之信件;
4、告訴人就讀倫讀政經學院博士班之學生紀錄表;
5、告訴人於1981年3月提出之研究計畫摘要;
6、告訴人於1981年7月提出博士論文第一部分摘要初稿;
7、倫敦政經學院於1982年2月11日通知告訴人,因其提出之博士論文初稿經審核後已達博士學位標準,許可學位轉換為博士生,並溯及自1980年10月入學時生效,且最低繳費修業年限2年從該時起算之信件;
8、倫敦政經學院於1982年11月22日通知告訴人其已完成博士生最低註冊年限,准許免於形式上之註冊,繼續撰寫論文以取得博士學位之證明;
9、倫敦政經學院於1983年1月19日通知告訴人已審核通過博士論文題目修正並確認最終題目之信件;
10、倫敦政經學院於1983年6月10日通知告訴人其已繳交博士論文,並須在英國待至1983年10月初便完成論文口試之證明;
11、倫敦政經學院於1984年1月23日通知告訴人,其已通過在1983年10月中舉辦之博士口試,口試委員滿意其論文及口試表現,將建議學校授予博士學位,預計於1984年2月寄發正式通知之證明;
12、倫敦大學於1984年2月8日通知告訴人通過博士考試取得博士學位之信件;
13、倫敦大學於1984年3月14日頒發之博士學位證書(署名者係時任校長);
14、倫敦自由中國中心於1987年9月23日檢附告訴人提供之博士學位證書影本,請倫敦大學認證,經倫敦大學於同年9月30日回覆告訴人確實完成學業取得博士學位,證書影本與正本相符等信件;
15、時任倫敦政經學院院長於1984年2月恭賀告訴人獲得博士學位之信件;
16、倫敦大學於2015年9月22日補發告訴人博士學位證書之郵件封套照片。
另外,檢察官也依職權調取下列事證:
1、東吳大學以108年9月24日東人字第1080007312號函提供之倫敦大學於1984年2月8日通知告訴人通過博士考試取得博士學位之通知函、副教授證書、倫敦大學於1990年4月9日寄發告訴人確實取得1984年3月14日頒發之博士學位證書(署名者係時任校長)之認證函。
2、政大以108年10月2日政人字第1080031020號函提供之教育部73年8月10日台(73)高31341號表示檢還告訴人博士論文之函文;政大73年9月13日(73)政學字第2169號檢附告訴人博士學位證書予教育部之函文;教育部73年9月22日台(73)高37544號表示准予備查告訴人博士學位證書之函文;倫敦大學於1984年3月14日頒發之博士學位證書(署名者係時任校長);政大73年12月8日(73)政人字第3057號檢附告訴人資審履歷表、證件及博士論文予教育部審查副教授資格之函文;教育部75年1月15日台(75)審01922號表示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第16屆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審查通過告訴人副教授資格之函文暨審定教師名單、副教授證書。
3、倫敦政經學院於108年10月8日發表聲明,表示告訴人確實於1984年獲得法學博士學位,根據倫敦大學總圖書館記錄,當時有收到告訴人博士論文副本,並送至倫敦大學高等法律研究院(IALS),1985年刊出的IALS索引文件裡,有列出告訴人之博士論文,告訴人於近期提供1份論文私人拷貝本給倫敦政經學院圖書館,供人於圖書館閱覽室觀覽。
4、中央選舉委員會以109年3月20日中選務字第1090000816號函提供告訴人於99年間參加第1屆新北市長選舉時,經我國駐英代表處於99年9月3日認證與正本相符之博士學位證書(署名者係時任校長)。
5、教育部以109年5月1日臺教高(五)字第1090042914號函提供73年6月間請倫敦自由中國中心協助查證告訴人博士資格,經倫敦大學於1984年7月5日函覆英國倫敦自由中國中心,告訴人確實在1984年3月14日獲得博士學位,英國倫敦自由中國中心於73年7月10日以英代(73)新字第296號函覆教育部,告訴人博士資格屬實等相關文件。
6、駐英國代表處以109年7月28日英秘字第10940202690號函表示上開告訴人提供之3、4、5、6、7、8、9、10、11、12、14、15之文件資料,均與倫敦政經學院檔案中心保存之告訴人學生檔案相符,另告訴人於1984年3月14日獲倫敦大學頒授博士學位證書(即上述13),係時任校長所署名,亦與倫敦政經學院檔案中心保存之告訴人學生檔案相符。
北檢以上述事證,認定告訴人確實有在倫敦政經學院完成博士論文、通過口試、取得博士學位並領有證書,堪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