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嫩妻條款」大不同 軍人婚姻2年以上配偶即具「遺屬年金」資格

2017-11-1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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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軍人服役特性特殊,總統府年金改革辦公室對於軍人退撫制度給予更彈性設計,就連「嫩妻條款」也比公教人員寬厚。圖為八百壯士14日舉行反年改遊行。(顏麟宇攝)

於軍人服役特性特殊,總統府年金改革辦公室對於軍人退撫制度給予更彈性設計,就連「嫩妻條款」也比公教人員寬厚。圖為八百壯士14日舉行反年改遊行。(顏麟宇攝)

軍人年改方案今(14)日出爐,由於軍人服役特性特殊,總統府年金改革辦公室對於軍人退撫制度給予更彈性設計,就連「嫩妻條款」也比公教人員寬厚,根據年改辦公布資料,軍人於退伍時,與配偶已有2年以上婚姻關係者,配偶即具備「遺屬年金」請領權,軍人退役後新婚或再婚之配偶,在領俸人亡故後,其未再婚之配偶須年滿55歲,且法定婚姻關係已累積10年以上,這部分規定則與公教人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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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官員表示,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是以領俸人亡故前往前推10年,作為計算基礎,如果婚姻存續關係,超過10年者,領俸人配偶須年滿55歲,才具備請領資格,遺屬年金仍維持支領月退俸的1/2。

考慮許多軍官退役時僅40歲 遺屬年金是家屬重大生活

相對之下,軍人的遺屬年金請領資格,比公教人員更為寬厚,根據年改辦資料,退伍軍人遺孀在領俸人過世時,已有2年以上婚姻關係者,即享有遺屬年金請領資格,不受年齡限制。上述規定係考慮部分退休校級軍官,退役時僅40歲出頭,遺屬年金對退伍軍人家屬是重大生活保障之故。

除了上述規定外,退伍軍人若在退役後才新婚或再婚,其配偶的遺屬年金請領權,則與一般公教人員相同,均為配偶須年滿55歲,且法定婚姻關係已累積 10 年以上,始可請領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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