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政府14日通過「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明定登山活動應攜帶裝備及罰則,希望建立登山活動管理機制,減少浪費人力、物力搜救。未依登山計畫活動,處6000元至3萬元;登山者違反不得進入或立即撤離,罰1萬元到5萬元。
「苗栗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由苗栗縣消防局長徐新淵提出,14日已在縣務會議中通過,將送縣議會進行審查。
依草案規定,登山進入需申請入山許可或山地經常管制區的一般管制山域,應攜帶可供緊急聯絡通信設備;進入需申請國家公園入園許可的特殊管制山域,違者處罰3000元到1萬5000元。
而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有權要求登山者出示身分證明、登山計畫,入園或入山許可等文件供檢查,無故拒絕出示或拒絕檢查者,處3000元到1萬5000元罰鍰。
未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 處6000元至3萬元
未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或進入未開放山域步道及自行開闢路徑者,處6000元至3萬元;特殊管制山域未由領隊帶領、未具備初級緊急救護能力、未依登山計畫從事登山活動、未執行緊急救護並負起照顧責任,未辦理登山綜合保險,及登山者違反不得進入或立即撤離,罰1萬元到5萬元。
草案也規定,在需申請國家公園入園許可的特殊管制山域發生事故,由縣府進行搜救者,得要求支付相關費用,包括搜救人員除固定薪俸外所增加的加班、差旅費及保險費,以及徵調、委僱民間勞務、機具、設備費用。
苗栗縣消防局長徐新淵表示,苗栗縣境內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山岳共有10座,近年因登山活動蔚為風潮,山域意外事故逐年升高,往往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搜救。為防範未然並節省整體救災資源,參考台中、南投等縣市做法,制定自治條例規範登山活動應遵守事項及罰則,並期望能趕在本會期臨時會前送議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