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帥升觀點:面對SPAC浪潮,台灣準備好了嗎?

2021-04-15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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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C借殼上市模式在美國的發展,係因1980年代後期經紀商利用具有高風險、高投機性且低流動性的廉價股票(penny stock)詐欺圖利之事件頻傳,使得美國政府乃於1990年代推動一系列的證券改革法案。此等改革法案雖有助於保護投資人,但亦相當程度增加企業以IPO籌措資金的難度。由於當時部分中小企業在公司成長後,逐漸有利用IPO籌資之需求,因此當時任職於GKN證券的David Nussbaum與Graubard Miller律師事務所合夥人David Miller等人合作,首次在美國透過創立公司並進行IPO籌資,再利用該資金進行併購,其做法亦成為日後以SPAC上市集資的雛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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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早期SPAC的投資人係以個人投資人為主,且SPAC之併購標的多為未上市之小公司,所以並未受到廣泛重視。惟自2003年後,私募基金與避險基金的快速發展,其高額的獲利額度,使得投資人無不希望能夠參與其中,但因其只針對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一般投資人並無法參與。在此情況下,一般的投資人乃轉而尋求其他替代的投資管道,從而造成SPAC模式之需求興起。同時,知名投資銀行(例如美林、德意志銀行等)亦開始投入SPAC交易模式中。而紐約證交所與那斯達克(NASDAQ)亦分別於2008年修改其上市規則,訂定SPAC掛牌交易之標準,接受其掛牌交易之申請。

2020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證券市場波動大增,使得許多投資銀行在IPO承銷方面變得更加保守,造成不少原本可透過傳統IPO上市的企業,面臨上市難度和成本增加的窘境。因此,不少公司就經由SPAC借殼上市,以避免上市申請的冗長程序以及節省上市費用。近年來,不少新創企業(例如Nikola、Virgin Galactic、Draft-Kings等)皆是藉由SPAC借殼上市。

SPAC除了在美國盛行外,加拿大、英國及歐盟等國亦有SPAC的身影。以加拿大為例,SPAC於1990年代即出現在多倫多證交所,而當時SPAC主要是用於併購礦業公司。目前倫敦證交所雖亦有SPAC股票,但根據其規定,一旦SPAC選定併購標的公司,其股票就必須停止交易,且在交易說明書公布之前不得交易,以保護投資人在交易完成前免於受到股價波動的影響。然此一做法被視為企業尋求在英國借殼上市的障礙,使得SPAC在英國並不如美國受到投資人的關注。因此,近期英國政府亦擬修正相關規定,以吸引SPAC及金融科技獨角獸前往倫敦證交所上市,確保英國在脫歐之後仍能維持其作為歐洲金融樞紐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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