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案風風雨雨,北市府內在去年的9月5日已做成與遠雄的終止契約函,究竟為什麼幾乎在一夕間「髮夾彎」不發出去,決策過程為何,內幕如同擠牙膏,不斷釋出,北市府16日親上火線解釋。市府與遠雄針對去年9月一紙讓雙方改「終約」為「不終約」的「承諾書」爭執不下,市府究竟該不該簽署,雙方在「BOT」的本質問題中爭執:究竟市府的角色是「公權力」?還是合約中的「甲方」?何時又該扮演哪一角色才妥適?3年多來的諸多紛爭,多半由此本質問題展開。
BOT(興建-營運-移轉)的出現,是基於政府財政困窘,希望借重民間資金建設,透過權利與好處分回給政府,達到政府不需出錢,仍有建設的目的。過程中,政府要與民間廠商訂定「民事契約」,此時的政府,毫無疑問是合約中的甲方,但於此同時,政府也不能放掉身為建物公安主管機關的角色,在大巨蛋案中,市府又同時肩負周邊古蹟維護責任等多重的「公權力」角色,要「管理」而非與民間企業「協力」。
要「管理」還是「協力」?柯市府角色頻變換
因此,市府在履約過程中,時而擁有管理企業的「公權力」,時而是與遠雄平等的履約「甲方」,在大巨蛋案中,市府中的任何一位人員角色拿捏錯亂,都容易引爆與遠雄的爭端。諸如柯市府高層,就經常在與遠雄的會議中直喊「這是政府的公權力!」而遠雄當然也頻頻喊出兩方是「協力夥伴關係!」雙方頻生摩擦。
近期,外界紛擾的一紙關鍵遠雄承諾書,影響了市政府決定不與遠雄「終止契約」。遠雄面對市府與其共同在會議中一起修改承諾書文字,毫無疑問地認為市府是「認同」該份承諾書的,基於協力夥伴,市府應簽署文書,但市府卻在修改完承諾書文字時,以「公權力」的角色自居而不簽,稱承諾是遠雄該做的,令遠雄相當傻眼。
時間回到2016年,北市府與遠雄就大巨蛋互有僵持,市府於6月8日給予遠雄3個月期限,在9月8日前改善公安,否則終止契約,卻遲遲不見遠雄表達善意,於是,根據市府今日公布的會議資料顯示,在終止契約前的9月5日上午8點30分,由柯文哲主持會議,律師團與會,會中拍板要在9月8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對外定調大巨蛋「終止契約、重新開始」。
9月6日下午,遠雄對外發布新聞,提出7點立場,但立場沒有軟化,市府隨即在下午5點召開內部會議討論因應,會議中結論指出,要聯繫遠雄,告知至遲應在7日下午5點30分前提出合理可行趕工計畫,並提出相關審查的具體作為及期程。
遠雄遞送退讓承諾書 府方刪除簽名欄位
隨後,由發言人林鶴明傳來消息,稱遠雄願意退讓配合,市府由副市長鄧家基及柯辦主任蔡壁如率隊,與遠雄董座趙藤雄於當晚7點見面會商,協商結論是,「請遠雄遞送退讓說明書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