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通過《跟騷法》 網路騷擾、過度追求重判5年

2021-04-22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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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立法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日聯席審查糾纏行為防制法、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列席報告。(柯承惠攝)

20210415-立法院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5日聯席審查糾纏行為防制法、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列席報告。(柯承惠攝)

近來恐怖情人事件頻傳,日前屏東縣萬丹鄉發生女子遭假車禍真擄人命案,讓立法院朝野要求政院儘速提出《跟蹤騷擾法》版本。行政院院會今天拍板通過《跟騷防制法》草案,明定監視、利用網路干擾、過度追求等8種跟蹤騷擾行為態樣,且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為讓公權力即時介入處理,若有跟騷行為警察得以書面告誡,倘若2年內再有跟蹤騷擾,被害人得聲請保護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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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內容原本為公布後一年施行,不過行政院長蘇貞昌在會中認為跟騷法刻不容緩,應儘速上路,特別在會中裁示,將草案修正為公布後6個月後施行,也請內政部務必完成警察相關教育訓練,在周全準備下儘速施行。

行政院今天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定「跟蹤騷擾」定義,是對特定被害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大類行為,如監視、跟蹤、盯哨、守候、威脅、辱罵、歧視、用電子通訊設備干擾、要求約會等,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到他人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構成跟蹤騷擾罪。

在草案條文中此8大類跟騷行為是: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而在刑責方面,草案明定跟蹤騷擾為告訴乃論罪,一般跟蹤騷擾,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為了即時保護被害人安全、避免憾事發生,草案也設有警察公權力將即時介入處理機制。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長莊勝雄表示,警察除了對被害人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之外,對行為人先以書面告誡,2年內再有跟蹤騷擾行為,再以申請保護令禁止其行為,法院核發保護令時效為2年,得聲請延長,禁止各種跟蹤騷擾行為,若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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