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駿逸觀點:司法改革的反恐任務

2021-04-2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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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依據國民法官法第8條即規定,國民法官就是跟職業法官一樣的審判者,屍體照片再如何地可怕,但這攸關被告下手的輕重程度、致命傷何在、死亡方式等,也攸關量刑的高低,是一個案件的核心重點,也可能是判決被告死刑與否的關鍵,過去在司法實務均是證據調查的重點,社會都睜大眼睛在檢視這樣的案件判決結果。本來司法改革是希望國民法官來參與這類社會重視矚目的案件審判,消弭社會大眾疑慮或對司法的不信任,但現在操作起來,反而矇住國民法官雙眼,不能完整檢視證據,這真能發現真實?真的是立法的原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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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另一大變革或精神是國民法官法採取所謂起訴時卷宗、證據不併送給法院,讓法院盡量先維持中立又空白的心證,等到法庭上再來同時觀看檢辯雙方提出的證據與攻防,得出心證。若是如此,職業法官未先接觸卷證之下,怎麼去研判哪些證據該挑給國民法官,哪些不要呢?如何能先入為主地認為屍體照片一定沒有調查必要性?或以照料國民法官精神不要過重負擔為由,決定屍體照片不應該讓審判者觀看呢?

我們不是採取美國的陪審制,在此也不是要來論戰哪種制度優劣,相似之處在於陪審團原則上也是所謂非法律專業的素人。但美國審判史上有歷時近9個月的辛普森殺人案;最近,在美國引發種族爭議的白人警察蕭文(Derek Chauvin)以膝蓋壓住非裔男子佛洛伊德(George Floyd)頸部9分29秒致死案,檢察官握有事發過程影片、驗屍報告等,仍聲請傳訊證人達38名,律師為了證明案發當時白人警察是合法的進行逮捕,也找了數名證人,包括有關員警逮捕時使用強制力與技巧方面的專家,來證明被告的壓制行為是依法進行的逮捕,整個案件審理歷時約1個月。這當然付出了極大的司法成本,但其實也凸顯對於殺人案件審慎看待的必要性。不但是對於案發過程抽絲剝繭、鉅細靡遺地調查,也反覆觀看相關犯罪過程(殺人)錄影畫面。歷時數個月、觀看殘忍或血腥的照(影)片,其實是法官的日常與必要,也是代表對案件應有的重視與態度。

一部新的法律,個人不敢說自己的認知與解讀一定正確。但上述現行法院的操作、法官學院的教學,所傳達出來的觀念與精神,例如對國民法官的角色定位與「照料義務」的意涵,趨近於讓國民法官挑食又速食,真是國民法官法的精神?是我們希望的審判?被告乃至於被害人的權益有無可能在這樣的過程中被犧牲了?

其實,每當我們聽到恐龍法官或恐龍判決時,有時候非常心痛與不捨,除了其實所謂的法官,有時候也是指恐龍檢察官?!更重要的是,我們知道自己不是個案的偵辦或承審者,沒有真的去接觸與審酌案件的卷證,旁觀者本來應該是很難去認定或甚至批評別人的案件。甚且有時候也不排除案件之結果,受限於立法者制訂的法律,立法者恐怕應該是真正的根源?

然而,長時間、完整檢視卷證,都可能出錯或被認為判決結果不符民眾期待;我們挑選給國民法官割裂、破碎不全的證據,等於是讓國民法官對證據全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又要他們迅速推論與認定,這樣調查出來的事實會是什麼模樣?做出判人生死的決定,就較能服眾?淺見認為,這樣只是挑食又消化不良的速食判決,恐怕讓國民法官背負新的恐龍品種罵名。反恐任務尚未成功,司法改革仍須努力,大家都希望司法好,趁著還在試驗模擬階段,也不要等到實施6年後的成效評估,雖自知上述僅為拙見,但想盡早提出問題讓大家來討論或指正,認為應該從新檢視與定位上述法條對國民法官照料義務的意涵與作法,以期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能走在更適切的道路方向。

*作者為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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