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看新聞或報紙時,常可以看到一個詞,妨礙公務。且在最近也發生了民眾在路上被員警以我沒有看過你等理由要求盤查,而該當事者因拒絕盤查,而被員警以妨礙公務之罪名帶回警局。如果僅是因為懷疑員警盤查之真實性而拒絕盤查,就被冠上妨礙公務的罪名,這樣的事件還真是令人無法苟同。
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最近社會上越來越多人會在路上隨機找藉口騷擾獨自一人行走的女性,所以被要求盤查之當下,懷疑是不是有人假扮成警察以試圖對她不利,因此才會拒絕盤查。且所謂的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在法規上,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才能查證其身分, 既然前面還沒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份」這個行為就並不能被稱為執行公務。
但站在警方的角度,因該地區被分局列為治安要點的加強巡邏地區,且有許多毒品之案例也是在路上隨機盤查而破獲的,而警方認為該女子行蹤可疑且神色詭異,故將她攔下以做盤查,如果經查證後為誤解,則將為民眾造成困擾而道歉。
最後,依個人之拙見,我認為當局應該制定更加清楚嚴謹的法規,才能讓執法者與被法律所保護者之間的誤會及誤解減少,為我們創造一個大家都能安心走在路上的社會環境。
*作者為學生